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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蒙肽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一百八十五分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郭三文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150121MA0Q70LE7E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善岱镇善岱村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土左市监处罚〔2025〕166号
当事人2025年06月12日和2025年08月16日未遵守国家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未经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审核,不得销售处方药的违规行为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未改正。
当事人未经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审核销售处方药,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未改正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的规定:“药品零售企业营业时间内,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未经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审核,不得销售处方药。”属于未经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审核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三)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规定的药师或者药学技术人员管理要求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5000.00元
土默特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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