梨树县榆树台镇董家村春阳种子化肥商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春阳 | 注册资本:10万元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2220322MA15ACHQ18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梨树县榆树台镇董家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梨市监处罚〔2023〕19号
经查,当事人在梨树县融媒体中心三缘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文化频道发布农华“803”玉米种植广告,播放时间是从2022年10月9日至2023年2月末,每天的播放时间是上午9点20分到晚上6点播出,广告播放时长分别为30秒、40秒、1分钟、3分钟,广告里的人物都是使用过梨树县榆树台镇董家村春阳种子化肥商店种子的农民,由当事人带梨树县融媒体中心三缘传媒有限公司文化频道播工作人员实地现场拍摄的,广告内容的设计是梨树县融媒体中心三缘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文化频道工作人员实地现场拍摄后制作的,当事人与梨树县融媒体中心三缘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没有签订发布广告合同,当事人也没有支付广告费用,而是以赞助二人转大舞台、董孝芳二人转选段、大型文献纪录片(垄上千秋)、用车就餐网上购买资料的形式与梨树县融媒体中心三缘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进行合作。广告里的农民是购买当事人种子的两名农民,当事人利用农民用户的形象用语言的方式推荐“农华803”农作物种子产品优势,宣传、推销“农华803”农作物种子。通过对广告里的两名代言农民询问得知“农华803”农作物种子不错,没有对农民的收成带来减产影响。
2022年11月27日上午,本局发现梨树县榆树台镇董家村春阳种子化肥商店在梨树县融媒体中心三缘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文化频道播放“农华803”农作物种子的广告,广告里的内容有购买使用张春阳售卖的“农华803”种子的农民代言。为查清案件事实,经主管领导批准,本局于2022年12月14日对本案予以立案调查,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月10日到梨树县融媒体中心三缘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文化频道进行现场调查取证,其工作人员现场为我执法人员回放了当事人违法发布农华“803”玉米种子广告的内容,并把回放的广告内容现场刻制光盘一张,同时也对梨树县融媒体中心三缘传媒有限公司文化频道负责人李鸿雁就当事人违法发布农华“803”农作物种子广告的相关细节进行询问,为了进一步的核实本案我局执法人员对广告里的个别农民进行了询问取证。
经查,当事人在梨树县融媒体中心三缘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文化频道发布农华“803”玉米种植广告,播放时间是从2022年10月9日至2023年2月末,每天的播放时间是上午9点20分到晚上6点播出,广告播放时长分别为30秒、40秒、1分钟、3分钟,广告里的人物都是使用过梨树县榆树台镇董家村春阳种子化肥商店种子的农民,由张春阳带梨树县融媒体中心三缘传媒有限公司文化频道播工作人员实地现场拍摄的,广告内容的设计是梨树县融媒体中心三缘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文化频道工作人员实地现场拍摄后制作的,当事人与梨树县融媒体中心三缘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没有签订发布广告合同,当事人也没有支付广告费用,而是以赞助二人转大舞台、董孝芳二人转选段、大型文献纪录片(垄上千秋)、用车就餐网上购买资料的形式与梨树县融媒体中心三缘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进行合作。广告里的农民是购买当事人种子的农民,当事人利用农民用户的形象用语言的方式推荐 “农华803”农作物种子产品优势,通过对广告里的个别代言农民询问得知“农华803”农作物种子不错,没有对农民的收成带来影响。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七条一款(四)项的规定,构成了发布利用农民用户的形象推荐农作物种子广告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九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 2023年 4月10日,经集体讨论一致同意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罚款人民币十万元
100000.00元
梨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4-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