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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桃市本文摩托车行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艳琴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9004MAC1N0LU41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仙桃市仙桃市干河街道中雅广场56-58号(自主申报)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仙桃市监处罚〔2023〕140号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明,当事人销售的小刀牌TDT2201Z型(产品合格证上备注:乐米领航版,CCC证书编号:2022151119040124)、小刀牌TDT2124Z型(产品合格证上备注:尚U长征版,CCC证书编号:2021011119426761)、小刀牌TDT027-1Z型(产品合格证上备注:K5A-C,CCC证书编号:2022151119039917)电动自行车是2022年12月03日和2023年01月12日分别从天津市小刀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市宝坻区九园工业园二号路B4座)购进,当事人先将货款支付给天津市小刀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其公司收到货款后再发货给当事人,收货时该批电动自行车不是整车,是用纸箱包装,并附有相关配件及产品合格证,标配的蓄电池(锂电)是单独包装,当事人收到货后再将该批电动自行车装配成整车后进行销售。现场检查时,上述三种型号电动自行车均未配置蓄电池(锂电),电池仓配件袋内均为铅酸蓄电池接头,产品合格证上标注的蓄电池类型均为锂电,但现场并未发现上述三种型号电动自行车标配的蓄电池(锂电)产品。当事人购进上述三种型号电动自行车时,购进了标配蓄电池(锂电)10组,其在售后服务时已全部单独销售给顾客了。因蓄电池(锂电)价格较高,市场需求不大,为了降低车辆的销售价格,其自行在本市配件门市部购进了铅酸蓄电池接头,将上述三种型号电动自行车改为铅酸蓄电池后再进行销售。该三种型号电动自行车当事人共购进10台,其中(小刀牌TDT2201Z型(乐米领航版)电动自行车购进3台,不包含蓄电池进价:1199元/台,配置蓄电池(铅酸)后标价:2999元/台,目前还未销售);(小刀牌TDT2124Z型(尚U长征版)电动自行车购进5台,不包含蓄电池进价:1299元/台,配置蓄电池(铅酸)后标价:2999元/台,目前还未销售);(小刀牌TDT027-1Z型(K5A-C)电动自行车购进2台,不包含蓄电池进价:1199元/台,配置蓄电池(铅酸)后标价:2399元/台,目前还未销售)。因当事人上述产品未进行销售,没有流入市场,所以没有违法所得。
当事人销售未经认证的小刀牌TDT2201Z型、TDT2124Z型、TDT027-1Z型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为了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的,应当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之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处理: 一、责令改正; 二、处罚款50000.00元。
50000.00元
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4-23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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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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