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荣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郭凯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40491MA0MB6P61Y | 所属地区:山西省 |
| 企业地址: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太行西街街道潞鼎国际金融中心A座4层402室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1-12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王*
山西荣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5-05-23
侵权责任纠纷
原**
山西荣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长子县人民法院
3
2024-08-19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宋**
山西荣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潞州市监处罚﹝2025﹞85号
当事人2023年1月至2025年5月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代收电费按照0.58元/度收取,该公司收费标准应为每千瓦时0.487元,收费时间为29个月,该公司多收电费18266.65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属于不执行政府指导价从事服务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能够及时整改并实施清退,依据《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项以及《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
对当事人并作如下处罚:处以人民币1826.665元罚款。
1826.66元
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13
2
长税稽二局罚﹝2025﹞33号
山西荣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违法--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处0.5倍罚款共计11588.54元。
11588.54元
国家税务总局长治市税务局
2025-09-03
3
襄消行罚决字﹝2025﹞第0005号
根据编号:2024121515512551148《长治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转办工单》,2024年12月18日,我大队监督检查人员投诉举报小区融汇中央城(管理物业:山西荣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491MA0MB6P61Y,法定代表人:郭凯)进行核查,经核查,该小区存在:1、该小区H区消火栓箱内未配置水带、水枪;未配置灭火器;2、存在私家车占用消防车通道现象。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十八条,以上事实有消防监督检查记录(编号:〔2024〕第1717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襄消限字〔2024〕第0768号、《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襄消即字〔2024〕第0235号、现场照片、执法视频等证据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并结合《关于对部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现决定给予山西荣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柒佰伍拾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并结合《关于对部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四条第(三)款之规定,现决定给予山西荣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合并执行:处罚款人民币壹万陆仟柒佰伍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根据编号:2024121515512551148《长治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转办工单》,2024年12月18日,我大队监督检查人员投诉举报小区融汇中央城(管理物业:山西荣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491MA0MB6P61Y,法定代表人:郭凯)进行核查,经核查,该小区存在:1、该小区H区消火栓箱内未配置水带、水枪;未配置灭火器;2、存在私家车占用消防车通道现象。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十八条,以上事实有消防监督检查记录(编号:〔2024〕第1717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襄消限字〔2024〕第0768号、《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襄消即字〔2024〕第0235号、现场照片、执法视频等证据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并结合《关于对部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现决定给予山西荣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柒佰伍拾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并结合《关于对部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四条第(三)款之规定,现决定给予山西荣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合并执行:处罚款人民币壹万陆仟柒佰伍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16750.00元
襄垣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5-02-08
4
长高消行罚决字﹝2024﹞第0029号
2024年2月25日,我大队监督员对由长治荣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潞鼎9号院进行检查,发现该单位存在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街面商铺手报整体损坏)的消防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长治荣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
6000.00元
长治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4-04-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