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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权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5裁判文书 10+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忠琼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200005771146864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城关镇人民南路(土地管理局宿舍1栋4层)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4-22
(2025)黔01民终2765号
民间借贷纠纷
贵州权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吴**,李**,李**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3-03-15
(2023)黔0123民初484号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刘**
贵州权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宋**
修文县人民法院
3
2023-03-15
(2023)黔0123民初486号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张**
贵州权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宋**
修文县人民法院
4
2021-03-23
(2021)黔0123民初712号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张**
贵州权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宋**
修文县人民法院
5
2021-03-22
(2021)黔0123民初711号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刘**
宋**,贵州权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修文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5-12
2022-04-27
(2021)黔0123执恢260号之四
借款合同纠纷
周**、李**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1-05-31
2021-04-26
(2021)黔0123民初711号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刘**与宋**、贵州权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3
2021-05-31
2021-04-26
(2021)黔0123民初712号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张**与宋**、贵州权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4
2021-03-23
2021-03-11
(2020)黔0123执恢197号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周**申请执行李**、杨**、贵州权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5
2019-09-18
2018-10-29
(2018)黔0123民初1133号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贵州文龙电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与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6
2019-09-18
2019-04-29
(2019)黔01民终575号
贵州文龙电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李**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7
2018-11-12
2018-10-08
(2018)黔0123民初1365号
买卖合同纠纷
贵州保捷时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贵州权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35595.80元
民事案件
8
2018-11-01
2018-09-20
(2016)黔0123执57号
民间借贷纠纷
李**与贵州权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宋**、王*、李**、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9
2018-10-17
2018-03-30
(2017)黔0102民初2406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与贵阳盛荣物资有限公司、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6793121.28元
民事案件
10
2018-08-07
2018-05-28
(2017)黔0123执异1号
贵州文龙电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与李**执行异议案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筑环罚﹝修﹞字﹝2024﹞3号
2024年7月1日-7月2日,贵阳市生态环境局修文分局执法人员对贵州权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现场检查及调查取证发现:该公司位于贵阳市修文县景阳街道中营村的生产场地上露天堆放占地面积约3200平方米原煤及成品煤,未采取密闭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参照《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的规定,罚款人民币叁万贰仟元整(¥32000.00)
32000.00元
贵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09-29
2
筑环罚﹝修﹞字﹝2023﹞13号
经2023年8月8日-2023年8月9日现场检查及取证: 该公司位于贵阳市修文县景阳街道中营村的生产场地上露天堆放占地面积约1500平方米的原煤及成品煤,未采取密闭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和《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该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12000.00)
12000.00元
贵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3-10-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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