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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捷尔卡吉安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裁判文书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跃伟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501003485812051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南宁市安吉大道东侧西津队二一C 【一照多址企业】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19-05-08
(2019)桂0107民初1542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南宁市惠清房屋维修服务部
广西捷尔卡吉安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9-04-29
2019-02-19
(2019)桂0107民初1542号
南宁市惠清房屋维修服务部、广西捷尔卡吉安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81520.18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南环执罚字﹝2023﹞46号
根据群众举报,2023年4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行政相对人进行现场调查,发现行政相对人3条机动车检测线中,4#检测线NOX(氮氧化物)分析仪采样管长度为11米,4#检测线不透光烟度计采样管长度为3.6米,5#检测线NOX(氮氧化物)分析仪采样管长度为9.5米,6#检测线排气分析仪采样管长度为8.5米,不符合《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2021)中4.2.4.2 排气分析仪“中采样管长度应小于7.5米,不透光烟度计采样管长度应小于3.5米”的要求。行政相对人构成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进行检验的违法行为。
根据群众举报,2023年4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行政相对人进行现场调查,发现行政相对人3条机动车检测线中,4#检测线NOX(氮氧化物)分析仪采样管长度为11米,4#检测线不透光烟度计采样管长度为3.6米,5#检测线NOX(氮氧化物)分析仪采样管长度为9.5米,6#检测线排气分析仪采样管长度为8.5米,不符合《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2021)中4.2.4.2 排气分析仪“中采样管长度应小于7.5米,不透光烟度计采样管长度应小于3.5米”的要求。行政相对人构成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进行检验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一)《南宁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3年4月27日提取,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行政相对人排气检测检验线进行检查的情况);(二)现场勘查示意图1份(南宁市生态环境局2023年7月20日提取,证明行政相对人检测站布局和检测检验线具体方位); (三)现场照片1份(南宁市生态环境局2023年4月27日提取,证明行政相对人检测线排气分析仪采样管长度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四)《南宁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3份(2023年7月25日提取,证明行政相对人不按照技术规范要求开展车辆检测);(五)南宁市生态环境局询问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各1份(2023年7月20日提取,证明我局执法人员通知行政相对人接受相关询问调查);(六)《南宁市生态环境局扣押决定书》(南环执扣字〔2023〕1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2023年4月28日提取,证明我局对行政相对人相关涉案物品进行扣押并依法送达扣押决定);(七)《南宁市生态环境局司法鉴定委托书》1份(2023年5月19日提取,证明我局对行政相对人相关物品委托司法鉴定情况);(八)《南宁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对扣押物品技术鉴定期间的通知》及送达回证各1份(2023年5月26日、6月1日提取,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告知行政相对人扣押物品的技术鉴定期间情况);(九)《南宁市生态环境局扣押延期决定书》(南环执扣延字〔2023〕3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2023年7月27日、28日提取,证明我局对行政相对人相关涉案物品进行延期扣押并依法送达);(十)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行政相对人2023年4月27日提供,证明行政相对人主体资格);(十一)《关于人员岗位任命通知书》2份(行政相对人2023年4月27日提供,证明行政相对人相关人员岗位任命情况);(十二)有关人员身份证复印件4份(相关人员2023年4月27日、7月25日提供,证明行政相对人有关人员身份);(十三)《南宁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南环执改决字〔2023〕163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2023年7月26日、28日提取,证明我局针对行政相对人存在的环境问题下发责令改正并依法送达);(十四)《广西捷尔卡吉安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关于采样管长度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整改报告》1份(行政相对人2023年7月31日提供,证明行政相对人针对我局下发的责改文书进行改正);(十五)《南宁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3年8月2日提取,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行政相对人对行政相对人整改情况开展后督察检查);(十六)《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平台服务工单》复印件1份(南宁市生态环境局2023年4月27日提取,证明该案的案件来源)。
11040.00元
南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3-09-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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