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济昌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滕艳秋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220122MA1752KC3C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开安镇西沟村三社69栋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农市监处罚〔2026〕12号
现已查明,当事人吉林省济昌农业发展有限公司2024年5月16日生产土豆粉(淀粉制品)10箱零2袋,共计502袋,50袋/箱。2024年5月16日销售给宽城区岗哥食品经销处10箱,销售价格为40元/箱,该批次土豆粉(淀粉制品)货值金额401.60元,违法所得400.00元,召回数量0。
鉴于当事人生产、销售的土豆粉(淀粉制品)铝的残留量超过国家标准要求,达到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发现涉嫌食品安全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移送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侦查。”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应予立案追诉。”之规定。2024年9月11日经局案件审理委员会成员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移交公安机关处理。经领导批准,我局于2024年9月18日将本案移交公安机关。
经公安机关审查后,农安县公安局于2025年10月21日出具《撤销案件决定书》(农公环撤案字[2025]165号):我局办理的2024091020240909农安县开安镇滕艳秋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因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决定撤销此案。”,同时将案卷移回我局,由我局依法对本案进行处理。
现已查明,当事人吉林省济昌农业发展有限公司2024年5月16日生产土豆粉(淀粉制品)10箱零2袋,共计502袋,50袋/箱。2024年5月16日销售给宽城区岗哥食品经销处10箱,销售价格为40元/箱,该批次土豆粉(淀粉制品)货值金额401.60元,违法所得400.00元,召回数量0。
鉴于当事人生产、销售的土豆粉(淀粉制品)铝的残留量超过国家标准要求,达到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2024年9月11日经局案件审理委员会成员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移交公安机关处理。经领导批准,我局于2024年9月18日将本案移交公安机关。
经公安机关审查后,农安县公安局于2025年10月21日出具《撤销案件决定书》(农公环撤案字[2025]165号):我局办理的2024091020240909农安县开安镇滕艳秋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因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决定撤销此案。”,同时将案卷移回我局,由我局依法对本案进行处理。
当事人吉林省济昌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其行为构成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参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章第九节适用食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规章的裁量标准第232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吉林省济昌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建议对其予以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0元;2、罚款人民币5500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55400.00元。
55000.00元
农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