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九方鞭炮烟花制造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辉煌 | 注册资本:4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30181MA4Q6YXG4W | 所属地区:湖南省 |
| 企业地址:浏阳市枨冲镇平息村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6-08
(2022)湘0181民初3095号
劳动争议
叶**,郭**,叶*,唐**,叶*
浏阳市金鑫鞭炮烟花制造销售有限公司,浏阳市九方鞭炮烟花制造有限公司
浏阳市人民法院
2
2022-04-28
(2022)湘0181民初3095号
劳动争议
叶*
浏阳市九方鞭炮烟花制造有限公司
浏阳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10-14
2022-07-28
(2022)湘0181民初3095号
劳动争议
叶*、郭**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20-09-04
2020-07-28
(2019)湘0181民初5639号之二
民间借贷纠纷
浏阳市瑞祥化工烟花材料经营部与浏阳市九方鞭炮烟花制造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30000.00元
民事案件
3
2020-07-31
2020-07-28
(2020)湘0181民初5639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浏阳市瑞祥化工烟花材料经营部与浏阳市九方鞭炮烟花制造有限公司、易**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0-07-31
2020-07-28
(2019)湘0181民初5639号之二
浏阳市瑞祥化工烟花材料经营部与浏阳市九方鞭炮烟花制造有限公司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30000.00元
民事案件
5
2020-07-31
2020-06-19
(2020)湘0181民初5639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浏阳市瑞祥化工烟花材料经营部与浏阳市九方鞭炮烟花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300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浏市监处罚﹝2025﹞286号
当事人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烟花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系《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所指的“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
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并作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0080元;2、并处罚款20560元。
20560.00元
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03
2
浏市监处罚﹝2023﹞612号
本局于2023年7月14日接到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报告交办函(长市监产商抽交〔2023〕90号),该函有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对当事人生产的精品小子炮(规格型号:420个/卷)进行抽样检验情况,并出具了《检验报告》(No:Q23-T00293),检验报告结论:“依据桂市监函[2022]3441号文中《2023年烟花炮竹产品质量广西监督抽查实施细则》要求,对所抽样品的7个项目进行了检验,综合判定:该产品本次监督抽查不合格。”。2023年7月24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现场送达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No:Q23-T00293),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现场对该报告进行签收,并对该报告结论无异议,也未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复检要求。同时,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了当事人的成品仓库,未发现有《检验报告》(No:Q23-T00293)所述批次的精品小子炮(规格型号:420个/卷)。2023年9月7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友运生产区负责人进行了询问调查,至2023年9月14日调查终结。经查明,当事人生产的精品小子炮(规格型号:420个/卷)系以要约数量进行生产。当事人于2022年2月接到了博白县沙陂镇七兴批发部的要约,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凭证。当事人于2022年3月10日生产并入库了30箱(规格:12卷/箱)精品小子炮(规格型号:420个/卷)。当事人提供2022年3月10日《商品入库单》证明。当事人于2022年3月12日以60元/箱的单价向博白县沙陂镇七兴批发部发送了30箱(规格:12卷/箱)精品小子炮(规格型号:420个/卷),无库存,共计1800元。当事人提供2022年3月12日《发货清单》证明。涉案产品除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抽检封存数量外,已全部销售给消费者。截至2023年8年10月,当事人尚未收到消费者退回产品。本案货值金额1800元,违法所得1800元。
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800元;2、并处罚款3600元。
3600.00元
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