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安县烤友记餐饮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林风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122MACBF6WB0L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黄冈市红安县上新集镇建材大道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红安市监处罚〔2026〕115号
经查实,当事人使用的食品调料“番茄沙司(番茄复合调味酱)”系当事人于2026年3月从红安县菜场“小张干鲜调料店”购进,购进价格为20元/瓶,根据该产品标签标示的生产日期为2025年3月23日,保质期12个月核算,产品保质期到期日为2026年3月23日。“姜汁蟹醋”系当事人2025年9月采购螃蟹时,由螃蟹商家附赠的赠品,标签标示生产日期为2023年7月11日,保质期24个月核算,产品保质期到期日为2025年7月11日。因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食品原料的使用记录、食品生产记录及销售账册,无法准确核算使用过期原料加工的食品的具体数量及销售金额,违法所得数额无法查清,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十四条“经充分调查,违法所得数额仍然无法查清的,可以不再单独计算违法所得,但应当在确定罚款数额时作为考量因素。”的规定,本案不再单独计算违法所得,以现场扣押“番茄沙司(番茄复合调味酱)”和“姜汁蟹醋”为涉案物品,货值金额共计20元;因无法查实当事人使用上述过期原料产生的违法所得具体数额,本案认定无违法所得。...[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一、对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予以追究。减轻处罚幅度参照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序号“276”、违法行为:“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裁量阶次、“减轻”、具体标准为“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对于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对于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或者单处)”范围内确定,本局经集体讨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番茄沙司1瓶(净含量:1.3千克/瓶,已开封使用),姜汁醋蟹(净含量:100ml/瓶,已开封使用);
2.处以罚款人民币3000元。
二、对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予以追究,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序号“293”、违法行为:“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行为”、裁量阶次、“一般”具体标准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的范围内,本局经集体讨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
综上,对当事人合并执行行政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番茄沙司1瓶(净含量:1.3千克/瓶,已开封使用),姜汁醋蟹(净含量:100ml/瓶,已开封使用);
3.罚款人民币3000元。
3000.00元
红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