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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汇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裁判文书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霍陆军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230113MA1B3RJ50A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双城市双城镇承旭村祥阁花园4栋6号商服1-2层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3-04
2022-02-08
(2022)黑0113民初456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哈尔滨汇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双城市监处罚〔2025〕140号
现查明,哈尔滨汇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91230113MA1B3RJ50A)原来在三号楼西侧商服门市办公,于2025年6月搬迁至四号楼办公,由于工作人员疏忽忘记将收费公示板粘贴至新的办公地点,因此2025年6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到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办公场所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其未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水费、电梯费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该物业公司办公室电脑上的收费明细记录表,证实该物业公司水费于一季度统一集中收取,电梯费于2025年1月统一集中收取。在搬迁至新办公地点办公后,哈尔滨汇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收取任何费用。该物业公司未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水费、电梯费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不符合明码标价的要求,也违反了物业服务企业的公示义务。我局执法人员于当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双城市监责改[2025]140号)和询问通知书(双城市监询通[2025]153号),通过对哈尔滨汇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责人(霍陆军)开展询问调查,收集整理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证实哈尔滨汇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营的行为涉嫌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违法行为,确定其违法事实。由于当事人在未公示价格期间,没有收取任何管理费用,确定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号标准等有关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拟决定处罚如下: 1.罚款2000元。
2000.00元
哈尔滨市双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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