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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阳光苗苗母婴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龚青松注册资本:0.0044万元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2520625MA6GQH5R36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龙津街道多维国际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印市监处[2024]32号
经查,当事人正在销售的如下食品已超过保质期:产品名称:胶颜悦色蓝莓深海鱼胶原蛋白肽饮,净含量:(500ml/瓶×10瓶)/盒,生产日期:2021年8月20日,保质期:24个月,保质期至:2023年8月19日,数量:4盒,执行标准:GB7101,生产许可证号:SC11336098210351,生产企业:江西安顺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该产品销售价为45.00元/盒,故货值金额为180.00元/盒,由于当事人无法提供销售记录,且不能确定已售出产品的时间,所以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当事人现场提供了上述食品进货单据,不能提供供货商经营资质及产品合格证明,由于当事人提供的进货单据没有显示产品具体名称、生产批号等信息,执法人员认为该单据不具备可追溯性,故不予认可。 综上,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未履行索证索票义务违法事实成立,货值金额为180.00元,由于当事人无法提供销售记录,且不能确定已售出产品的时间,所以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材料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对象: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未履行索证索票义务的违法事实及产品相关信息。 证据材料2: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物清单(文书编号:2023-169号)1份。证明对象: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数量、价格等信息。 证据材料3:印江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照片证据2张。证明对象: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事实及产品价格相关信息。 证据材料4:询问调查笔录2份。证明对象: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未履行索证索票义务的违法事实及产品相关信息。 证据材料5:当事人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对象:当事人具备合法的经营资质。 证据材料6: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对象:当事人基本情况。 以上证据本局依法定程序收集,当事人及相关人员予以签字确认。证据真实、合法,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关联性,在当事人及相关人员未提出异议的情况下,本局全部采信作为定案证据使用。
警告#罚款0.6万元#没收非法财物#
6000.00元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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