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林甸县金彭电动三轮车商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经营异常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潘丽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0623MACFQ53D3D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大庆市林甸县林甸镇西北街检察院综合楼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林甸市监处罚〔2024〕10001号
经调查查明,林甸县金彭电动三轮车商店(潘丽)经营的派乐牌型号为TDR2055Z电动自行车一台(加装鞍座),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之规定,购进价格1099.00元/台,销售价格1550.00元/台。改装后截至目前没有销售 ,没有违法所得,没有上缴税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其违法行为,并给予如下处罚:1、没收涉案产品标示型号为TDR2055Z的电动自行车一台;2、处货值金额等值罚款1550.00元;上缴国库。
1550.00元
-
2024-11-04
2
(林)城罚决字〔2023〕第0007号
林甸县金彭电动三轮车商店擅自悬挂牌匾案
现依据《黑龙江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九项之规定,决定对你作出下列行政处罚:责令自行拆除并处罚款伍佰元整。
500.00元
黑龙江省大庆市林甸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2023-06-05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01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大庆市林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