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主岭市立鑫综合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杜雪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20184MA17W8U61H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公主岭市铁北银河佳苑小区一期6栋45号门市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5-28
(2025)吉01民初291号
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
公主岭市立鑫综合超市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5-05-28
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
公主岭市立鑫综合超市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公市监处罚〔2024〕112号
公主岭市立鑫综合超市已办理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该超市经营的哈尔滨康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哈康淳牌哈尔滨风味红肠食品(净含量280克,生产日期2023年10月20日,保质期150天)是当事人于2023年11月14日在食度食品购进,共购进5根,购进价格为每根8元。2024年4月13日,当事人将该食品销售出1根,销售价为10元,该食品在销售时已超过保质期。货值金额10元,违法所得10元。
2024年4月14日,我们接到吉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编号:1220101002024041403932450),陈志辉实名举报,2024年4月13日在公主岭市立鑫综合超市购买一盒烟一瓶水还有一根哈尔滨风味红肠,其中哈尔滨风味红肠生产日期为2023年10月20日,保质期150天,举报人购买时该食品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案件性质: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及关于印发《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长市监执法字〔2024〕2号)中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经营规模较小,本着过罚相当,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0元;
2、处罚款2000元。
2000.00元
公主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26
2
公市监处罚〔2023〕223号
公主岭市立鑫综合超市已办理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该超市经营的标注生产商为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的“雪豹”牌手榴弹厨房重油污净,是其在网络上购进的产品,共购进10箱(10套/箱,2瓶/套,400克/瓶),购进价格为68.00元/箱,并已销售出3套,销售价格为10.00元/套,尚未销售的9箱零7套产品在其经营场所及库房内存放。当事人销售的“雪豹”牌手榴弹厨房重油污净经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鉴定,系侵犯了该公司“雪豹”、“手榴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雪豹”、“手榴弹”均为该公司的注册商标,并出具了产品鉴定书。当事人经营的“雪豹”牌手榴弹厨房重油污净货值金额共计1000.00元,未能提供证明该商品合法取得的相关证明材料。
2023年12月26日,我们接到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投诉,位于公主岭市铁北银河佳苑小区一期6栋45号门市的公主岭市立鑫综合超市经营的“雪豹”牌手榴弹厨房重油污净,为非该公司生产,也不是该公司授权其它厂家生产的产品,为侵犯该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当天我们对当事人现场进行检查,共在其经营场所及库房查获该产品9箱零7套。经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维权人员现场鉴定,非该公司生产,也不是该公司授权其它厂家生产的产品,属侵犯该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现场对当事人销售的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实施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当场对当事人下达了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责令改正通知书。本局于2023年12月26日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商标侵权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村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4年1月18日案件调查终结。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应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建议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雪豹”牌手榴弹厨房重油污净9箱零7套);
2、处罚款四千元整(4000.00元)。
4000.00元
公主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2-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