蕲春县敏琪副食经营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新武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126MA4E4TF38N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蕲春县彭思镇长塘村一组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蕲春市监处罚〔2025〕513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上半年从武汉购进:①高唐县晨鑫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晨依铭”海苔味香酥薄饼,计量方式散装称重,生产日期20250301,保质期六个月,标价10元/斤,至案发日止,库存28袋,经现场称重670千克,金额13.40元;②河北给力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给力多多”丹麦可颂面包,计量方式散装称重,生产日期2025年3月1日,保质期180天,标价10元/斤,至案发日止,库存13袋,经现场称重680千克,金额13.60元。上述食品均已超过保质期,与其它有效期内的食品摆放一起。因当事人未建立进销货台账,无法提供上述食品供货者的证照和商品合格证明文件,上述食品进货数量和超过保质期后销售情况无法查明,故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货值金额为27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当事人从事食品经营未查验供货者的证照及商品合格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结合当事人的违法情节,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0元行政处罚。
综上,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蕲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07
2
蕲春市监处罚〔2023〕400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8月从蕲春县漕河镇七里桥购进肉松饼4.5kg,进价22元/kg,售价25.6元/kg,至《检验报告》送达时,该批肉松饼已全部售完(含买样送检),总计货值金额115.2元,当事人未提供税收等合理证明材料,故违法所得16.2元。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及《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鉴于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涉案货值金额小,违法行为轻微,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减轻处罚,结合当事人的违法情节,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 16.2元;
2、罚款 10000 元。
10000.00元
蕲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3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