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公安县兄弟牛肉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苏三春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1022MA7HDFJ83Y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公安县南平镇建设北路239号(自主申报)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公市监处罚〔2023〕119号
经查,2022年9月14日,本机关执法人员会同公安县公安局、公安县农村农业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实施现场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的经营场所门店前悬挂有经分割的鲜牛肉38.54公斤待售,同时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上述鲜牛肉的检疫合格证明。 因案情需要,2022年10月12日,本机关向当事人下达《公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通知书》(公市监询通〔2022〕17号),要求当事人于指定时间到本机关接受询问调查,当事人不但拒绝在通知书送达回执上签字,也未到本机关接受询问和调查。同年10月26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下达了《公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公市监限提〔2022〕10号),要求当事人按要求向本机关提供相关材料,当事人拒绝在送达回证上签字,至本案调查终结也未向本机关提供任何材料。 另查明,2022年9月1日,本机关执法人员曾向当事人送达《告全县生猪 肉牛产品经营者提醒告诫书》,提醒告诫当事人应当经营经过检疫的牛肉。然而在对当事人供货单位某餐馆调查中发现,当事人于2022年9月1日、9月5日曾向当事人出售过鲜牛肉及副产品。该餐馆多次向当事人索要其销售的牛肉及制品的检疫合格证明,当事人均未能向该餐馆提供。 在本案调查期间,公安县司法局因当事人对本机关上述执法行为信访,监督调查中转来当事人签名信访《申诉件》,信访件表明当事人承认于2018年起一直在公安县南平镇从事未经检疫的鲜牛肉经营活动。 由于当事人不配合调查,不按期限提供材料,其违法经营额及违法所得无法计算。按照同期鲜牛肉的市场价格80元/公斤的价格计算,本案涉案鲜牛肉的货值金额为308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上述依法扣押的未经检疫的鲜牛肉(38.54公斤);2、罚款45000元,上缴国库。
45000.00元
公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