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江县酷爱手机卖场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屈伟 | 注册资本:10万元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221MA19290R36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龙江县景星镇二街一委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龙市监处罚〔2024〕10016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7月从网上平台“淘宝”处以每10元/盒购进该手机壳1盒并在龙江县酷爱机卖场以15元/盒的价格进行销售,截止案发时止,该商品未售出 ,故无违法所得。
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款500元。
500.00元
-
2024-11-14
2
龙市监处罚[2023]85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的经营资格。
2、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
3、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涉案商品的现场情况。
4、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对涉案商品的购进、销售情况。
5.实施行政强制决定书及财物清单一份,证明我局依法对侵权商品予以扣押的事实。
6.协助辨认/鉴别通知书一份,证明我局依法委托商标权利人公司进行鉴定的事实。
7.鉴定报告一份,证明商标权利人公司对龙江县酷爱手机卖场所销售的“耐克”“乔丹”字样手机保护壳的鉴定结果。
8.商标权利人商标注册证书一份,证明商标权利人公司具有该商标专用权的事实。
9.龙江县酷爱手机卖场所销售的“耐克”“乔丹”字样手机保护壳照片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商品的的事实。
罚款0.05万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500.00元
龙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5-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