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尔沁右翼中旗老百姓综合商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铁宝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152222MA0NYBXL57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高力板镇二街53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右中市监处罚〔2025〕4号
2025年1月3日,本局执法人员对科右中旗老百姓综合商店进行依法监督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其经营场所内正在销售的“果滋果心混合胶型凝胶糖果”已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当场向经营者铁宝索要上述商品的进货票据及经营记录,当事人铁宝向执法人员现场提供相关票据材料。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2025]101号),对超过保质期食品进行了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本局当日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铁宝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5年1月6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是本局依法核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从事食品经营服务。执法人员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内第三排货架第二层上摆放的果滋果心混合胶型凝胶糖果(生产日期2023.9.6,保质期12个月;销售价格:2.00元)6袋;除以上涉案食品外,其余皆在保质期内销售。无违法所得。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详见财物清单[2025]101号);
2.罚款伍仟(5000.00)元。
5000.00元
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14
2
右中市监处罚〔2024〕163号
经查,当事人是本局依法核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从事食品流通经营活动。在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9月18日期间,进货时当事人未按规定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合格证等合格证明文件。本局依法对当事人上述行为进行了引导和劝诚,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经营者于2024年9月25日前改正,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2024年9月26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在经营食品流通过程中是否履行了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这一法定义务再次进行监督检查,当事人仍不能提供供货者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当事人未履行上述法定义务。上述的康师傅香辣牛肉面无进货记录,无法确定违法所得。
本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训。
2000.00元
科尔沁右翼中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09
3
右中市监处罚〔2023〕207号
本局执法人员在科右中旗老百姓综合商店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经营食品过程中涉嫌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所经营的食品出厂合格证等合格证明文件,遂向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确定其违法行为。
罚款贰仟(2000.00)元。
2000.00元
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