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海城区笙笙源铭商行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杨裕威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50502MAA7G2D4XU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北海市北京路川南明珠小区BC幢10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桂北城市监处罚〔2025〕349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月办领营业执照开始营业,主要经营预包装食品、日用百货销售。当事人在未办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于2025年7月10日购进卷烟进行销售。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于2025年7月22日被我局与烟草部门联合执法时查获。根据当事人供述,总购进卷烟20条,总价3400元,至案发时止,已经销售2.6条,营业额369元,利润收入3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2023年版)》第七条第六款“从重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重、较多的处罚种类或者较高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倍数)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高的30%部分(含本数)。”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叁拾元整(¥30元);
二、罚款壹仟叁佰玖拾伍元整(¥1395元)。
罚没款共计壹仟肆佰贰拾伍元整(¥1425元)。
1395.00元
北海市海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01
2
桂北城市监处罚〔2024〕315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月办领营业执照开始营业,主要经营食品销售、日用百货销售。当事人在未办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于2023年4月15日开始销售卷烟。上述违法行为于2024年4月25日被我局与烟草部门联合执法时查获。根据当事人供述,总购进卷烟23条,总价4300元,至案发时止,已经销售2.1条,利润收入4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2023年版)》第七条第六款“从重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重、较多的处罚种类或者较高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倍数)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高的30%部分(含本数)。”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贰拾柒元整(¥27元);
二、罚款壹仟柒佰陆拾叁元整(¥1763元)。
罚没款共计壹仟柒佰玖拾元整(¥1790元)。
1763.00元
北海市海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22
3
桂北城市监处罚〔2024〕23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月办领营业执照开始营业,主要经营日用百货、食品销售,当事人在未办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于2023年12月10日开始销售卷烟。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于2023年12月26日被我局与烟草部门联合执法时查获。根据当事人供述,总购进卷烟13条,总价2100元,至案发时止,已经销售2.3条,营业额234.5元,利润收入25元,剩余卷烟10.7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一百二十八《<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五十七条“从轻。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29%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贰拾伍元整(¥25元);
二、罚款伍佰壹拾伍元整(¥515元)。
罚没款共计伍佰肆拾元整(¥540元)。
515.00元
北海市海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3-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