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天津市静海区新东方职业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0+裁判文书 3行政处罚 4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吴莉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20223MA06GDUN40所属地区:天津市
企业地址:天津市静海区经济开发区北区一号路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9-29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2
2025-07-31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3
2025-05-23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4
2025-03-07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5
2024-10-31
劳动合同纠纷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6
2024-10-09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7
2024-09-18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8
2024-08-12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9
2024-07-16
劳动合同纠纷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10
2024-05-09
劳动合同纠纷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12-10
2021-12-31
(2021)津02民特453号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天津市静海区新东方烹饪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有限公司、郑*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1-01-02
2020-11-17
(2020)津03民终3458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3
2021-01-02
2020-06-11
(2020)津0116民初3152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付**与张**、天津市静海区新东方烹饪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73551.26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静海市监处罚﹝2026﹞16号
当事人以300元的价格与阚岩签订了短视频外包合同,委托其设计制作了含有学校学生推荐学校的广告内容的宣传视频。当事人上述行为满足发布违法广告的构成要件。广告费用300元。
处广告费用三倍的罚款900元
900.00元
天津市静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02
2
津静海市监处罚〔2025〕64号
当事人以300元的价格与张占伟签订了短视频外包合同,委托其设计制作了含有“包教包会”内容的宣传视频,自2024年8月26日至2024年9月1日期间在当事人抖音账号(抖音号:TJXDF2015)共对外发布含有上述广告用语的宣传视频7个。当事人上述行为满足发布违法教育培训广告的构成要件。广告费用300元。
处广告费用二倍的罚款600元
600.00元
天津市静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01
3
静消行罚决字〔2024〕第0037号
该单位一号学生宿舍楼建筑层数为地上五层,属于人员密集场所,学生宿舍楼南侧外墙窗户违规设置金属防盗窗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
给予天津市静海区新东方职业培训学校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玖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19000.00元
静海区消防救援支队
2024-05-20
4
津市监静杨处罚﹝2023﹞38号
经查,当事人以300元的价格委托“飞跃广告制作有限公司”设计制作了含有“无论是就业还是创业,都能“高薪”不愁”内容的广告,于2023年6月1日在当事人“天津新东方烹饪学校(TJXDFPRXXFW)公众号”内(链接地址:https://mp。weixi。qq。com/s/_F77SzJNusJciAKaUIb2Qw)对外发布宣传。当事人上述行为满足发布违法广告的构成要件。广告费用3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现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处广告费用二倍的罚款600元。
600.00元
天津市静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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