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阙玉齐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30281MA2H88DG5J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余姚市兰江街道西郊村仓前路61号(住宅,自主申报)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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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余市监处罚〔2023〕925号
现查明:当事人为个体工商户,主要从事淡水产的零售,经营面积为12平米。当事人自称于2023年05月31日从海吉星某水产摊位处购进泥鳅(活体)3kg,进价36元/kg,进货后开始销售,售价50元/kg。2023年05月31日,本局工作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泥鳅(购进日期:2023年05月24日)进行抽样检验。上述泥鳅经检验,检验结果为不合格。当事人采购时未查验供货商的营业资质许可、未查验泥鳅的合格证明,也未索要相关进货单据。截至案发,当事人共销售上述泥鳅3kg,无法召回,进价36元/kg,售价50元/kg,共计货值金额150元,按进销差价计算,利润42元,即违法所得。截止案发,当事人的上述行为目前未发现导致群众食用后发生食物中毒等不良事件
关于当事人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42元,并罚款3000元,共计罚没款3042元。关于当事人在采购抽检批次泥鳅过程中未落实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予以警告。综上,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合并处罚如下:一、警告;二、没收违法所得42元;三、罚款3000元,共计罚没款3042元。
3000.00元
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12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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