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金沙港旅游文化村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寿柏年 | 注册资本:26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0001432220060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杭州市灵隐路5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2-06-07
2012-06-07
(2012)杭西民初字第1022号
旅店服务合同纠纷
浙江影视(集团)有限公司与杭州金沙港旅游文化村有限公司西子湖四季酒店分公司、杭州金沙港旅游文化村有限公司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杭西管综执罚决字﹝2025﹞第000014号
主要违法事实:经认定,被处罚人在杭州市灵隐路实施了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叁拾万肆仟贰佰贰拾圆整。行政处罚的依据:《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杭州银行杭州市区各营业网点、浙江政务服务网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四十五的罚款,计人民币叁拾万肆仟贰佰贰拾圆整(¥304220.00)(计算公式:单方造价1770元×合理误差外面积381.95平方米×罚款系数45%=304223.175元,根据《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本规定的比例、倍数取到小数点后1位。罚款金额向下取整到十位。”的规定,计304220元)
304220.00元
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
2025-05-23
2
杭景市管市监处罚〔2023〕102号
-
2023年9月1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了当事人自收到该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收到上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不合格的丝绸围巾(陈之佛国画系列长巾)1条; 2、没收违法所得143.2元; 3、罚款429.6元。 共计罚没款572.8元。 以上罚没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通过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的罚款由代收机构直接收缴;(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429.60元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西湖风景名胜区分局
2023-09-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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