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溪县老梁优选便利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霞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0324MACLE6406X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十堰市竹溪县城关镇鼓楼街115号1栋一单元101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竹溪市监处罚〔2026〕90号
经调查,当事人销售的上述沙糖桔是该店2026年1月7日从南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万邦老蔡水果店购进,共购进150斤,购进价:1.7元/斤,销售价:2.98元/斤;龙眼是该店2026年1月11日从安康市汉滨区周大山果品批发经营部购进,共购进25斤,购进价:7.12元/斤,销售价:12.8元/斤。上述批次龙眼及沙糖桔已销售完,无库存。
2026年3月27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供了上述批次沙糖桔供货商资质、进货票据以及上述批次龙眼的供货方资质。
本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3月27日向当事人下达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溪市监限提〔2026〕77号,要求当事人于3日内,向本局提供上述批次龙眼(购进日期2026年01月11日)的购进票据或记录以及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在规定时限内,当事人未能提供。
根据以上调查情况,认定当事人销售联苯菊酯,苯醚甲环唑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的沙糖桔货值金额为 447元,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三条的规定,认定违法所得447元;当事人销售的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的龙眼货值金额为320元,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三条的规定,认定违法所得320元;上述食品货值金额共计767元,违法所得共计767元。
在本局送达检验报告后,当事人主动发布召回公告对涉案沙糖桔、龙眼进行召回,当事人于2026年3月27日向本局提供了召回情况说明,截止2026年3月27日该批次沙糖桔、龙眼零召回。...[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未按要求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索取并留存食用农产品进货凭证的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一)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要求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或者未按要求索取进货凭证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处罚:警告。
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经本局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447元;
2.罚款5000元。
当事人销售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经本局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320元;
2、罚款5000元。
综上所述,当事人采购食用农产品未按要求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索取并留存食用农产品进货凭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沙糖桔)、销售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龙眼)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四)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第一款第(三)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三)项的规定,经本局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综合本案实际情况,经本局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处罚:
1.警告;
2. 没收违法所得767元;
3.罚款10000元。
共计罚没款10767元。
15000.00元
竹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09
2
竹溪市监处罚〔2026〕82号
经查,上述军医生?瑞虎一洗黑洗染香波(黑色)是当事人分两次在竹溪县友好商贸商行购进的,2025年10月11日购进了20盒,2025年11月1日购进了24盒,两次共购进44盒,购进价是4.5元/盒,零售价是9.9元/盒,截止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已售出3盒,售价是9.9元/盒。上述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货值金额共计435.6元,违法所得为29.7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经本局行政处罚案件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军医生?瑞虎一洗黑洗染香波(黑色)41盒;2.没收违法所得29.7元;3.罚款5000元。
5000.00元
竹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