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县同盟农资经营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袁庆明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50325MA7BJBEY0T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兴安县湘漓镇渔江村委静明寺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兴农(农药)罚〔2024〕24号
2024年6月18日本机关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农资经营部进行执法检查,发现摆放有:1.炔螨.矿物油农药产品,该农药瓶上标签标注着“荣邦®,登记证持有人及生产企业名称:山东荣邦化工有限公司,农药登记证号:PD20100846,农药生产许可证号:农药生产(鲁)0014,产品标准证号:Q/370783SRB020-2016,总有效成分含量:73%,矿物油:33%,炔螨特:40%,剂型:乳油,净含量:1000毫升。”无标注生产日期;2.氯氟.啶虫脒农药产品,该农药瓶上标签标注着“全傲®,生产企业名称:山东荣邦化工有限公司,农药登记证号:PD20151869,农药生产许可证号:农药生许(鲁)0014,产品标准证号:Q/370783SRB023-2016,总有效成分含量:5%,高效氯氟氰菊酯1.5%,啶虫脒3.5%,剂型:微乳剂,净含量:200克。”无标注生产日期;3.肟菌.戊唑醇农药产品,生产企业名称:山东荣邦化工有限公司,农药登记证号:PD20172901,农药生产许可证号:农药生许(鲁)0014,产品标准证号:Q/370783SRB046-2016,总有效成分含量:75%,戊唑醇含量50%,肟菌酯含量25%,剂型:水分散粒剂,净含量:5克,生产日期:2022/03/05,质量保证期:2年。”
2024年6月19日本机关执法人员为了调查核实上述农药产品向山东荣邦化工有限公司发送了《兴安县农业农村局产品确认通知书》兴农确通〔2024〕3号,2024年6月25日本机关收到了山东荣邦化工有限公司的《回执》,内容如下截图:
以上山东荣邦化工有限公司的《回执》,证明上述当事人农资经营部的炔螨·矿物油、氯氟·啶虫脒、肟菌·戊唑醇农药产品不是山东荣邦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农药产品,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假农药:(二)以此种农药冒充他种农药;”及《农药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应当取得农药登记。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之规定,上述当事人农资经营部的农药产品应当认定为假农药。当事人涉嫌经营假农药,本机关于2024年6月26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农资经营部购进上述炔螨·矿物油假农药产品10瓶,每瓶1000毫升,已销售了2瓶,销售价15元/瓶;购进上述氯氟·啶虫脒假农药产品40瓶,每瓶 200克,销售了4瓶,销售价20元/瓶;购进上述肟菌·戊唑醇假农药产品50包,每包5克,已销售了35包,销售价3元/包。上述假农药总货值金额是1100元,违法所得金额是21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送达回证、身份证照片打印件、农药经营许可证照片打印件、营业执照照片打印件、现场拍照照片打印件、山东荣邦化工有限公司向本机关的《回执》等证据证实当事人经营假农药的违法行为。
1.责令停止经营假农药;
2.没收违法经营的假农药44瓶、15包;
3.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佰壹拾伍元整(215.00元),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 罚没款合计人民币伍仟贰佰壹拾伍元整(5215.00元)。
5000.00元
兴安县农业农村局
2024-07-23
2
兴农(农药)罚〔2024〕21号
2024年6月18日本机关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农资经营部进行执法检查,发现柜台上摆放有:“1.山东禾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氨基寡糖素”农药产品,农药登记证号:PD20141373,生产日期2022年5月10日,质量保证期:2年,净含量:1升/瓶,剂型:水剂;2.山东一览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苯醚甲环唑”农药产品,农药登记证号:PD20130827,生产日期2022年2月16日,质量保证期:2年,净含量:4克,剂型:水分散粒剂/包;3.河南瀚斯作物保护有限公司生产的“氟醚.灭草松”农药产品,农药登记证号:PD20183472,生产日期2022年1月18日,质量保证期:2年,净含量:45克/包,剂型:水剂;4.江苏云帆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精甲霜灵.烯酰吗啉”农药产品,农药登记证号:PD20200128,生产日期:2022年2月20日,质量保质期2年,净含量:20克/包,剂型:悬浮剂。”根据上述农药产品包装上的标签标注发现上述农药产品都已经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之规定,上述农药产品应按照劣质农药处理。当事人涉嫌经营劣质农药,本机关于2024年6月18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在2021年底购进上述农药产品,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4年6月18日依法现场检查(勘验)发现当事人柜台上摆放有上述过期“氨基寡糖素”农药产品3瓶( 10元/1升/瓶)、有上述过期“苯醚甲环唑”农药产品35包( 1元/4克/包)、有上述过期“氟醚.灭草松”农药产品20包(1元/45克/包)、有上述过期“精甲霜灵.烯酰吗啉”农药产品16包(1 元/20克/包),过期后都未销售,过期劣质农药产品总货值金额101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送达回证、身份证照片打印件、农药经营许可证照片打印件、营业执照照片打印件、现场农药产品拍照照片打印件等证据证实当事人有经营劣质农药的违法行为。
1.责令停止经营劣质农药;
2.没收违法经营的劣质农药3瓶及71包;
3.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元)。
3000.00元
兴安县农业农村局
2024-07-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