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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平县吴家百货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吴学华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22631MA6HNJ1B76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黎平县水口镇车站旁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黎烟处〔2024〕第004号
2024年5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在辖区内卷烟市场检查时,在卷烟经营户吴学华的经营场所查获与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号不相符的卷烟84mm中华(硬)2条、84mm钻石(荷花)2条、84mm钻石(软荷花)1条、84mm双喜(硬世纪经典)4条、84mm云烟(硬云龙)3条、84mm黄鹤楼(硬奇景)1条,共计6个品种,13条卷烟,我局执法人员按法定程序对上述卷烟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并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是取得我局核发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卷烟零售户。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吴学华的经营场所查获与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号不相符的84mm中华(硬)2条、84mm钻石(荷花)2条、84mm钻石(软荷花)1条、84mm双喜(硬世纪经典)4条、84mm云烟(硬云龙)3条、84mm黄鹤楼(硬奇景)1条,共计6个品种,13条卷烟,是当事人的小舅子通过社交平台在网上购买以及向黎平县水口镇水口街上的零售户购买,当事人拿到其店内进行销售。当事人购买该批卷烟无任何购销凭证。以上查获的卷烟经送贵州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别(鉴别检验报告号:NO:R-ZW52240500728)为真品卷烟。由于查获卷烟的购进价格无法查清,根据《贵州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烟草专卖品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黔烟计〔2021〕17号)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按照《贵州省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23年下半年卷烟统一价格目录的通知》(黔烟计〔2023〕13号)文件的零售价格计算查获卷烟的价值为:84mm中华(硬)2条×每条450.00元=900.00元、84mm钻石(荷花)2条×每条500.00元=1000.00元、84mm钻石(软荷花)1条×每条420.00元=420.00元、84mm双喜(硬世纪经典)4条×每条230.00元=920.00元、84mm云烟(硬云龙)3条×每条150.00元=450.00元、84mm黄鹤楼(硬奇景)1条×每条300.00元=300.00元,以上6个品种,13条卷烟,合计购进总额为3990.0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处以进货总额3990.00元9﹪的罚款,罚款金额359.10元。
359.10元
黎平县烟草专卖局
2024-06-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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