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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安辰食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裁判文书 1行政处罚 4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郭瑞英注册资本:3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50105089598765E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昭乌达路云鼎小区1号楼5层1单元502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1-19
2021-08-18
(2021)内7102民初548号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
王**、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等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6267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呼)应急罚﹝2026﹞15号
1.馒头车间配电柜下缺少绝缘胶垫;2.配电室操作规程未上墙、配电室门、柜无有电危险、注意安全等相关安全警示标志、配电室门口未设置挡鼠板;3.锅炉房内缺少应急照明、安全出口标志,锅炉房上料口电机转动部位无防护装置。
决定给予处人民币7500元(柒仟伍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7500.00元
呼和浩特市应急管理局
2026-03-02
2
土左市监处罚﹝2025﹞199号
呼和浩特市安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标示产品名为:安辰开花馒头。生产许可证号:SC12415010500980.产品执行标准:GB/T21118-2007.储存条件:请置于阴凉,干燥处,避免阳光直射。适用方法:开袋即食,加热后食用效果更佳。生产商:呼和浩特市安辰食品有限公司。厂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土默特左旗毕克齐镇兵州亥村铁道南。未在醒目地注明食用前应加热。GB/T21118-2007中8.2产品名称: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和要求的产品,允许标注的名称为小麦粉馒头,8.3标签上应注明产品的保质条件和保质期,并醒目地注明食用前应加热.品名:安辰蒸饼,执行标准为:GB2760,其GB2760属于食品添加剂执行标准不适用于该食品。现已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8月10日生产名为安辰开花馒头81袋,销售了81袋,每袋销售价3元,货值金额243元,安辰蒸饼生产了20袋,销售了20袋,每袋销售价2.5元,货值金额50元。至2025年8月15日已全部销售,违法所得293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
5000.00元
土默特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10
3
蒙土左水罚字﹝2025﹞第09号
你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取用地下水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之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未经批准擅自取水”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之规定,参照《内蒙古自治区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具体到条、款、项),综合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本机关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决定: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责令封闭自备井;3.罚款贰万元。
20000.00元
土默特左旗水务局
2025-05-06
4
土左市监处罚﹝2024﹞156号
生产的食品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
1.没收违法所得1867元 2.罚款5000元
5000.00元
土默特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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