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苏金源油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蔡俊胜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29006606419115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阿克苏地区阿克苏纺织工业城(开发区)阿塔公路北侧(约9.5公里处)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8-06
(2024)新29民终159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张**
阿克苏金源油品有限公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2
2024-07-24
(2024)新29民终159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张**
阿克苏金源油品有限公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阿克苏税稽罚(2024)56号
(一)违法事实及理由 1.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 经查,2021~2023年通过公司管理人员-徐丽彬个人支付宝、微信账户及你公司对公账户银行流水,账外隐匿2021年收入3308596.10元,2022年收入4047404.17元,2023年收入51685.26元,合计少计收入4429985.53元(含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第十九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之规定,你公司2021~2023年账外隐匿收入造成少缴2021~2023年少缴增值税659983.90元。 你公司因少缴2021~2023年少缴增值税659983.90元,造成少申报缴纳相应年度城市维护建设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第三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同时缴纳”、第四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第二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应当按照规定扣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第四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二)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
以其他手段违规退税,在账簿上不列或少列收入
598254.35元
国家税务总局阿克苏地区税务局稽查局
2024-11-18
2
阿克苏税稽稽罚〔2024〕56号
(一)违法事实及理由
1.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
经查,2021~2023年通过公司管理人员-徐丽彬个人支付宝、微信账户及你公司对公账户银行流水,账外隐匿2021年收入3308596.10元,2022年收入4047404.17元,2023年收入51685.26元,合计少计收入4429985.53元(含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第十九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之规定,你公司2021~2023年账外隐匿收入造成少缴2021~2023年少缴增值税659983.90元。
你公司因少缴2021~2023年少缴增值税659983.90元,造成少申报缴纳相应年度城市维护建设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第三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同时缴纳”、第四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第二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应当按照规定扣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第四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二)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
以其他手段违规退税,在账簿上不列或少列收入
598254.35元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2024-11-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