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伊来雅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五分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席美玲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0104MAED7UHC01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迎宾路街道迎宾路1341号乌鲁木齐国际机场北区航站楼2-NS-L-099(89)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乌高(新)市监处罚〔2026〕256号
当事人自2025年7月开始至2026年8月11日在其经营场所使用一台出厂编号为26196的强制检定范围的未申请检定的电子计价秤用于贸易结算,自2025年8月5日开始至2026年8月11日在其经营场所使用一台未申请检定的家庭用厨房秤用于贸易结算。当事人系首次实施此违法行为,能够主动改正积极配合调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年版)》第六章 计量监督管理,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3项,违法情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涉案计量器具不足3台的;(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满3个月的;(3)有其他从轻情形的。”对应的裁量基准“(1)责令其停止使用;(2)可并处3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处罚如下:
1.责令停止使用;
2.处200元罚款。
200.00元
乌鲁木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