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凤城市家家福超市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滕荣南注册资本:108.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21068231886735X8所属地区:辽宁省
企业地址:辽宁省丹东市凤城市凤山管理区天河湾小区三期邓铁梅路12-A6#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12-20
(2024)辽0682民初2515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丹东汇纳商贸有限公司
凤城市家家福超市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凤城市人民法院
2
2023-06-15
(2023)辽06民终1132号
合同纠纷
凤城市家家福超市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凤城亿丰置业有限公司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3-03-28
(2022)辽0682民初372号
合同纠纷
凤城亿丰置业有限公司
凤城市家家福超市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凤城市人民法院
4
2022-03-22
(2022)辽0682民初372号
合同纠纷
凤城亿丰置业有限公司
凤城市家家福超市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凤城市人民法院
5
2022-03-15
(2022)辽0682民初372号
合同纠纷
凤城亿丰置业有限公司
凤城市家家福超市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凤城市人民法院
6
2020-10-19
(2020)辽02民初613号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大连圣诺日化有限公司
凤城市家家福超市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7
2020-08-21
(2020)辽02民初613号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大连圣诺日化有限公司
凤城市家家福超市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8
2019-10-07
(2019)辽02民初1657号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大连圣诺日化有限公司
凤城市家家福超市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11-28
(2025)辽0682民初2894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凤城市家家福超市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刘英鹏;刘金红
裁判文书
凤城市人民法院
2
2025-09-28
(2025)辽0682民初2894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凤城市家家福超市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刘英鹏;凤城市凤山街道办事处鑫衣梦服装店;刘金红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凤城市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2-04
2023-02-20
(2022)辽0682民初372号
合同纠纷
凤城亿丰置业有限公司与凤城市家家福超市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88950.00元
民事案件
2
2020-12-19
2020-12-14
(2020)辽02民初613号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大连圣诺日化有限公司与凤城市家家福超市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19-11-30
2019-11-12
(2019)辽02民初1657号之一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大连圣诺日化有限公司与凤城市家家福超市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18-04-24
2018-03-29
(2018)辽0682民初1053号
王*诉被告凤城市家家福超市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凤消行罚决字﹝2024﹞第0025号
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该单位二层东侧一处疏散通道、西侧一处疏散通道被堵塞
7250.00元
凤城市消防救援大队
2024-08-16
2
凤市监处罚﹝2024﹞94号
1、当事人凤城市家家福超市服务管理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7日从沈阳市和平区捷森一百货经营管理商行进50袋“馨喜悦地瓜坊红薯片”,购进价格3.2元/袋 ,销售价格4.9元/袋 ,发生退货18袋,至案发为止销售了16袋,剩余16袋被我局扣押,货值156.8元 ,获利27.2元。查该产品外包装配料表标注:红薯、食用油、白糖、食品添加剂(蛋白糖、安赛蜜),执法人员经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蛋白糖”不是食品添加剂的通用名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第4.1.3.1.4 的规定,属于未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 2、当事人于2024年4月2日在凤城市凤凰城经济管理区香玉食品超市购进“香辣烤脖”100袋,购进价格1.5元/袋,以销售价格2.5元/袋对外销售,发生退货39袋,至案发为止销售了43袋,剩余18袋被我局扣押,货值152.5元,获利43元。产品外包装正面标识产品名称“香辣烤脖”,字体左面标识“卤制”,该产品外包装标注的执行标准是GB/T23586,该标准为《酱卤肉制品》执行标准,标准里没有烤制工艺,使用“烤脖”名称易使人误解为是烤制的产品;产品名称左侧虽然了标识“卤制”,但产品名称“香辣烤脖”字体大于左侧“卤制”字体,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2.2.2条规定,该产品属于食品标签含有使人误解属性的食品; 3、当事人于2024年4月1日从大连婷憬茶叶有限公司购进了10袋“婷憬绿茶毛尖”,购进价格14元/袋,以销售价格18元/袋对外销售,期间发生换货6袋,至案发为止销售了4袋,货值72元,获利16元。现场检查未见与投诉内容和存在问题相同批次的“婷憬绿茶毛尖”产品,经查投诉举报材料上的产品图片,该产品外包装营养成分表标注:能量:1272千焦,蛋白质:22.8克,脂肪:1.9克,碳水化合物:65克,钠:38毫克。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11)问答(修订版)第二十三条计算方式,能量的计算结果应该是1562千焦,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11)第6.4条规定:能量的误差允许范围应≤ 120 %标示值,该产品标注能量数值超出误差范围;该批次产品标识的执行标准GB/T14456.1-2008,经查询,该执行标准已于2018年2月1日废止,故该批次产品属于食品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 4、当事人于2024年1月30日从丹东汇纳商贸有限公司购进20袋“海味玉螺”,购进价格8.4元/袋,销售价格10.5元/袋,至案发为止销售了5袋,退给供货商15袋,货值52.5元,获利10.5元。该产品外包装标注 “玉螺具有高蛋白低脂肪的特征,蛋白总含量(以湿质量计)为15.55%,包括常见的18种氨基酸,其中8种人体必须氨基酸齐全,玉螺中的4种鲜味氨基酸含量丰富,占氨基酸总量将近40%,是营养价值较高的海水经济贝类。”字样,当事人未能提供该宣传的依据,且产品包装上未标识氨基酸的含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4.1.4.1条的要求。属于食品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及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而未标明的食品; 5、当事人于2024年3月16日从凤城市裕兴食品厂购进豆沙鸡腿面包 20袋。购进价格 2.3元/袋,销售价格 3.5元/袋,至案发时已全部销售,货值70元,获利24元。该批次产品表面添加了芝麻,产品配料表未标识芝麻,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3.1条规定,属食品与其标签内容不符的食品; 6、当事人于2024年4月5日从沈阳市和平区忠幸佳食品商行购进“无蔗糖大咧吧”,外包装标签上未标注蔗糖含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4.2 规定,属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而未标明的食品;
一、给予行政处罚。 二、没收金额:0.01309万元。 三、违法程度:一般违法经营行为。 四、是否宽大处理 :是。
1000.00元
凤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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