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山区汇惠佳副食经营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庆伦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30112MA6NTY915N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昆明市西山区福海船房老村二社183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昆西处罚〔2025〕142号
经查:当事人从2019年5月8日开始,在昆明市西山区福海船房老村二社183号从事经营活动。期间当事人于2025年2月18日从一个上门推销电池的男子处购进标称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生产的“南孚”电池50粒在其经营场所以¥2.5元/粒对外销售。截止我局调查时,剩余15粒5号电池未售出;剩余22粒7号电池未售出。
2025年4月25日,上述涉案“南孚”电池经销售的南孚电池经“南孚”注册商标持有人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辨认,结论为:上述南孚碱性电池经我公司鉴定人鉴定,不是我公司生产以及授权单位生产的产品,经确认为侵犯我公司商标“南孚”专用权的产品。
当事人不能提供合法取得的相关证明材料,非法经营额共计125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和改正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南孚”7号电池22粒、5号电池15粒;
二、罚款¥1000元。
1000.00元
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5-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