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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艾品食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艾家林注册资本:6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220722MA14BLQN3T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吉林省松原市长岭县长岭镇长兴路南挹爽街西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市监处罚〔2025〕01D22号
当事人分别于2025年05月18日、2025年05月22日和2025年05月24日生产了4个品种花生,“醉艾”牌咸味花生100袋(190克/袋),“醉艾”牌芝麻味花生100袋(190克/袋),“花小酥”咸味牌花生100袋(200克/袋),“花小脆”咸味牌花生100袋(190克/袋)。通过对当事人询问,当事人称,醉艾花生(190克/袋)的销售价格是2.30元/袋,花小酥花生(200克/袋)的销售价格是2.50元/袋,花小脆花生的销售价格是2.30元/袋。当事人构成了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花生)的违法行为。截止现场检查时,涉案食品醉艾花生库存共计200袋,花小酥花生库存共计100袋,花小脆花生库存共计100袋,执法人员现场监督当事人对其生产经营的花生进行了拆袋并责令其停止销售,按规定改正后方可销售。因当事人无法提供生产记录及销售记录,故无法计算销售金额,货值金额以现场检查发现的标签不合格的食品数量计算,共计2.30元/袋×200袋+2.50元/袋×100袋+2.30元/袋×100袋=940.00元。
经调查,当事人生产经营的食品外包装未标注使用了转基因食品的字样的行为,不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11.2的要求,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其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建议处罚如下:
15000.00元
长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27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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