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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垣县侯堡江南便民副食商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邢江南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140423MA0J7KWQ3Q所属地区:山西省
企业地址:山西省长治市襄垣县侯堡镇侯堡村2组156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襄市监处罚[2023]21号
2023年8月4日,我局接“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关于要求协助打击销售南孚、丰蓝1号电池产品的投诉报告》,执法人员同“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产品质量技术检验员--林榕(证件编号:00271)赴投诉线索点--侯堡镇侯堡村2组156号“襄垣县侯堡江南便民副食商店”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襄垣县江南便民副食商店”中涉嫌销售假冒“南孚”“丰蓝1号”商标的系列电池,经“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产品质量技术检验员--林榕现场鉴定,确定为侵犯南孚公司商标专用权产品,并开具《鉴定证明》(2023南孚305179号)。经请示领导同意后,对涉嫌假冒侵权相关电池进行强制扣押,现场保管物品如下:“南孚5号电池”48粒,单价3元/粒;“南孚7号电池”56粒,单价3元/粒;“丰蓝1号电池”17粒,单价5元/粒;以上物品共计:301元(市场指导价)。 2023年8月4日,立案调查,2023年8月7日,对当事人店经营者“邢江南”进行询问,2023年8月21日,案件调查终结。经查,确定以下事实:当事人店在未经“南孚”商标权利人“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授权许可下,销售假冒“南孚”商标的系列电池。故认定当事人店侵权行为的事实成立。 针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我办案机构的处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证据有当事人签字,具有真实性;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具有关联性;证据调取符合法定程序,具有合法性。 调查认定的事实: 当事人店在未经“南孚”“丰蓝1号”商标权利人“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授权许可下,销售假冒“南孚”商标的系列电池,无违法所得。故认定当事人店侵权行为的事实成立。
罚款0.2万元#
2000.00元
襄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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