敖汉旗四家子壹家板面炸串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丽红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150430MABU4NWL4R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敖汉旗四家子镇四家子村车站北31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敖市监处罚〔2025〕144号
敖汉旗四家子壹家板面炸串店位于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敖汉旗四家子镇四家子村车站北311号。该店于2022年8月10日办理了营业执照,于2024年9月2日办理了小餐饮登记证,从事热食类食品制售。2025年8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该店进行检查时,要求该店经营者李丽红提供其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并陈述执行情况,李丽红称未建立该制度,也未执行,未对该店从业人员健康状况进行管理。执法人员当场对其做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于2025年8月25日前改正违法行为,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并当场给予警告。2025年8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再次进行检查,该店经营者仍未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敖汉旗四家子壹家板面炸串店作为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从事食品经营。敖汉旗四家子壹家板面炸串店办理了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对该店未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的行为处罚,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的规定,依据《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进行处罚,该店未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经责令限期改正后仍未改正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应依据《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未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500.00元
敖汉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