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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安县第二殡仪馆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宜时注册资本:3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230223781927254E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依安县依龙镇东民主村(依明公路42.5公里处)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齐环罚﹝2025﹞030006号
我局于2024年11月13日对依安县第二殡仪馆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依安县第二殡仪馆有限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位于依安县依龙镇东民主村(依明公路42.5公里处)农村地区,从事火化、运尸、寄存等殡葬业务,于2004年开始建设(建设项目分两期工程),一期2005年建成投产,二期2008年建成投产,现有2台火化炉,共用一个烟囱,火化炉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尾气处理设备旋风除尘器一个,你单位现场提供2022年自行委托第三方监测报告,监测报告显示在生产期间有污染物排放,经执法人员调阅材料和询问发现,你单位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和排污许可证,且殡仪馆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验收情况下,于2005年一期建成擅自生产至今。 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规定,依安县第二殡仪馆有限公司殡仪馆类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名录的规定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你单位未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依安县第二殡仪馆有限公司属于《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中纳入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第四条“现有排污单位应当在生态环境部规定的实施时限内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新建排污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之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的规定,依安县第二殡仪馆有限公司应当在生态环境部规定的实施时限内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你单位未办理排污许可证。 你单位殡仪馆建设项目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违法行为存在“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你单位殡仪馆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验收即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存在“未验先投”的违法行为,你单位殡仪馆建设项目未办理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存在“无证排污”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的规定,你单位存在“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不予行政处罚,你单位存在“无证排污”和“未验先投”的违法行为,在执法人员检查时,你单位殡仪馆仍然未办理排污许可证,殡仪馆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验收即投入生产,违法行为处于继续状态,应予以行政处罚。 另查明法人代表于张燕翔2020年去世后,法人代表未作变更,2020年至今公司张青主要负责环保、生产业务。
罚款合计人民币伍拾壹万陆仟捌佰元整
516800.00元
齐齐哈尔市生态环境局
2025-10-10
2
依市监处罚﹝2025﹞29号
2024年11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依安县第二殡仪馆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提供接抬尸服务应执行黑价规〔2017〕4号文件,文件表明:四项基本服务中遗体接运包含接抬尸服务。当事人将接抬尸列为延伸服务,在2023年1月-2023年12月收取接抬尸费80元/具、2023年12月涨价为120元/具。至2024年11月5日案发时止,获违法所得17920元。我局于2025年1月16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一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在七个工作日内退还多收价款17920元,当事人已完成全部退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其作出罚款9000元的行政处罚。
9000.00元
依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2-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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