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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等县东平镇东城百货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梁英梅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51425L690776588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天等县东平镇东平街供销社铺面(往开发区方向第四至第七间)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天市监处罚〔2024〕35号
2023年12月02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投诉举报平台收到投诉称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2023年12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就举报内容对当事人食品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货架上待售的“双汇玉米热狗肠”9包于2023年11月12日、“双汇香辣香脆肠”23包于2023年11月9日、“双汇玉米风味香肠”15根于2023年12月2日、“火锅素毛肚(藤椒味)”11包于2023年11月23日、“糯面筋(甜辣味)”6包于2023年11月15日、“香辣笋片(香辣味)”21包于2023年11月6日(上述食品详细信息见天市监强制〔2023〕38号财物清单)已超过保质期。为防止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流入社会,我局执法人员在经局负责人同意后,依法予以扣押,并当场告知当事人,我局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当事人负责人梁英梅未提出陈述申辩,并签收执法人员制作并当场交付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其财物清单(详见天市监强制〔2023〕38号)。现场当事人提供上述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供货者的进货凭证、营业执照等,不能提供上述食品合格证明文件。执法人员现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天市监食经责改〔2023〕1号)。责令当事人严格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立即停止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召回已售出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并做好召回记录,开展原因自查工作,形成整改报告报送我局。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2023年12月8日报经批准予以立案调查。2024年1月8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书。当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其整改完成情况进行复查,当事人整改完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规定,我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扣押的超过保质期食品(详见天市监强扣〔2023〕38号财物清单);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元贰角伍分(¥1.25); 3.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伍仟零壹元贰角伍分(¥5001.25)。
5000.00元
天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2-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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