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盛华物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盛先制 | 注册资本:2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20723684139424U | 所属地区:江苏省 |
| 企业地址: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县东王集镇旭福大厦15-804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6-18
(2025)苏72民初893号
船舶权属纠纷
盛**
盛**
南京海事法院
2
2024-11-26
(2024)苏民终1352号
海水域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王**
沈**,陈**,沈**,沈**,刘**,连云港市盛华物流有限公司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3
2024-06-26
(2024)苏72民初757号
海上、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刘**,陈**,沈**,沈**,沈**
连云港市盛华物流有限公司,王**
南京海事法院
4
2021-02-22
(2020)苏72民初727号
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
张家港杰睿物流有限公司
项城市鑫港集装箱水运有限公司,盛**,程**,郭*,连云港市盛华物流有限公司
南京海事法院
5
2021-02-22
(2020)苏72民初727号
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
张家港杰睿物流有限公司
程**,连云港市盛华物流有限公司,项城市鑫港集装箱水运有限公司
江苏省南京市海事法院人民法院
6
2021-02-20
张家港杰睿物流有限公司
程**,连云港市盛华物流有限公司,项城市鑫港集装箱水运有限公司,郭*,盛**
南京海事法院
7
2020-10-14
(2020)苏72民初727号
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
张家港杰睿物流有限公司
连云港市盛华物流有限公司,程**,项城市鑫港集装箱水运有限公司
南京海事法院
8
2019-07-17
(2019)沪72民初246号
海上、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包**,强*,强**,武**
侍**,徐**,连云港市盛华物流有限公司
上海海事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19-03-31
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包**,强**,强*,武**
连云港市盛华物流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上海海事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8-02
2021-04-07
(2020)苏72民初727号之三
海上、通海水域财产损害责任纠纷
张家港杰睿物流有限公司、连云港市盛华物流有限公司等海上、通海水域财产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1-08-16
2020-12-08
(2020)苏72财保167号
海上、通海水域财产损害责任纠纷
张家港杰睿物流有限公司与连云港市盛华物流有限公司、盛**等海上、通海水域财产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307000.00元
民事案件
3
2020-03-26
2019-09-25
(2019)沪72民初246号
包**、强**、强*、武**与侍**、徐**、连云港市盛华物流有限公司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48813.60元
民事案件
4
2017-12-28
2017-12-06
(2017)苏0724执1043号
合同纠纷
连云港海通航运有限公司与左**、连云港市盛华物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海事罚字﹝2025﹞06022010324-1-1
2025年10月26日09时55分,张家港海事局执法人员在长江FN#13黑浮北侧水域对连云港市盛华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苏连云港货0311”轮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轮本航次从江阴兴澄特钢码头装载碎石开往无锡内河水域,实际干舷左舷为520mm,右舷为520mm,该轮A级航区核定干舷为628mm,构成超核定载重线载运货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连云港市盛华物流有限公司作为船舶所有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当事人承认错误,配合调查,已减载至核定干舷,未造成危害后果,具有减轻情节。
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
200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张家港海事局
2025-11-07
2
江阴交水执﹝2025﹞431号
2025年09月16日08时30分,江阴市交通运输局的执法人员在申张线江阴市兴惠混凝土有限公司码头发现连云港市盛华物流有限公司(苏连云港货0311)不按照规定保持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十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
罚款贰仟元整的处罚决定。
2000.00元
江阴市交通运输局
2025-09-16
3
盱眙交水执﹝2024﹞866号
船舶擅自超过船舶安全通航尺度航行
罚款叁仟元整的处罚决定。
3000.00元
盱眙县交通运输局
2024-08-29
4
海事罚字﹝2024﹞06102000008-1-1
2024年08月14日1500时许,常熟海事局执法人员在常熟港过驳锚地检查发现,连云港市盛华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苏盛华6689”轮在该水域锚泊。经调查,该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电台执照核准甚高频设备型号为一台CY-VHF-B,驾驶室设置两台甚高频设备,型号分别为CY-VHF-B和FT-2980R,其中FT-2980R为非船载制式无线电设备,存在不按照无线电台执照规定的许可事项和要求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行为。被发现违章后,该轮积极配合执法人员拆除了非船载制式无线电设备。
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
200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常熟海事局
2024-08-19
5
杭地海罚﹝2024﹞23289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07月27日15时36分,杭州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京杭运河杭申线武林头水域检查时发现连云港市盛华物流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连云港市盛华物流有限公司超核定载重线载运货物。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杭州银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
3000.00元
杭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4-08-01
6
洪泽交水简执〔2024〕268号
连云港市盛华物流有限公司苏盛华1918船舶未在规定的甚高频通信频道上守听,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五)项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
连云港市盛华物流有限公司苏盛华1918船舶未在规定的甚高频通信频道上守听,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五)项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
3000.00元
淮安市洪泽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024-04-14
7
洪泽交水简执〔2024〕5号
连云港市盛华物流有限公司苏连云港货9688船舶未正常使用防污染设备和器材、存储容器或者存储结构物,违反了《江苏省内河水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第七条第二款。依据《江苏省内河水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连云港市盛华物流有限公司苏连云港货9688船舶未正常使用防污染设备和器材、存储容器或者存储结构物,违反了《江苏省内河水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第七条第二款。依据《江苏省内河水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3000.00元
淮安市洪泽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024-01-07
8
东台交水简执〔2023〕287号
连云港市盛华物流有限公司的苏连云港货0779船舶不能提供本航次船舶污染物接收凭证
2023 年 08 月 24 日 09 时 35 分,我局执法人员接到东台市交通运输局电子巡航违章信息提供单,发现连云港市盛华物流有限公司所属的苏连云港货 0779 船舶因涉嫌不能提供本航次船舶污染物接收凭证。经立案调查,现已查明:2023 年 07 月 10 日,当事人连云港市盛华物流有限公司所属的苏连云港货 0779 船舶装的水稻从无锡到东台卸货,当船舶停靠在东台市航悦运输有限公司码头时,未按规定送交船舶污染物。当事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料,可以依法处罚。证据有:询问笔录壹份、《船舶检验证书》复印件肆张、《船舶国籍证书》复印件壹张、《船员适任证书》复印件壹张、交通行政案件现场证据照片贰张、《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壹张。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 《江苏省内河水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江苏省内河水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依据《江苏省内河水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决定给予警告并处罚款叁佰元整的处罚决定,并责令立即改正。
300.00元
东台市交通运输局
2023-09-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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