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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佳泰食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炳财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30100MA6QHE0B27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洛羊街道办事处奥斯迪电子商务交易产业园K5幢三楼301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昆生环经开罚﹝2023﹞20号
我分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4月1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查明:你单位位于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洛羊街道办事处奥斯迪电子商务交易产业园K5幢三楼301号的云南佳泰食品有限公司蒸汽花生生产项目,该项目于2021年9月开始建设,于2021年10月建设完成并投入使用至今,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第八类农副食品加工业15项蔬菜、菌类、水果和坚果加工137中的其他*,属于登记管理类。你单位存在未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排污登记表的环境违法行为。
单位:云南佳泰食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MA6QHE0B27法定代表人:张炳财住所: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洛羊街道办事处奥斯迪电子商务交易产业园K5幢三楼301号云南佳泰食品有限公司违反环境保护排污许可的管理制度一案,经本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一、违法事实和证据我分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4月1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查明:你单位位于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洛羊街道办事处奥斯迪电子商务交易产业园K5幢三楼301号的云南佳泰食品有限公司蒸汽花生生产项目,该项目于2021年9月开始建设,于2021年10月建设完成并投入使用至今,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第八类农副食品加工业15项蔬菜、菌类、水果和坚果加工137中的其他*,属于登记管理类。你单位存在未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排污登记表的环境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证据》、营业执照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厂房租赁合同复印件、等证据证实。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填报的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发生变动之日起20日内进行变更填报。”的规定。我分局于2023年4月19日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经开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生环经开罚告字〔2023〕16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申请。以上事实,有我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生环经开罚告字〔2023〕16号)《送达回证》《自愿放弃陈述申辩的申请》等材料证实。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及《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1年版)》“(二)违反环境保护排污许可的管理制度的行为3.违反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公开、台账记录、信息记录、填报、报告制度的行为”的规定,我分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行政罚款17000元人民币(大写:壹万柒仟元整)。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分局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并将罚款缴至指定国库账号。缴款时,请将《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一式四联一起交给银行工作人员。缴款完毕后,将银行返还的第一联“回单”交至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经开分局,同时换取“收据”联。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分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收款单位:昆明市财政局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分局;账号:240121000004271001;收款国库:国家金库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库;交款地点:中国工商银行昆明经济信息支行。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分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7000.00元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经开分局
2023-05-15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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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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