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江口市六姐水产品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静霞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0381MA4DWLY39D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丹江口市联通路农贸市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丹江市监处罚〔2026〕17号
经查,你单位在联通路农贸市场从事水产品零售,使用的电子 台秤外观及铭牌标识为“雷克森 HY-613;型号 TCS-200;出厂 编号 2981422;制造单位:永康市华鹰衡器有限公司”,你单位 在水产品销售中使用上述电子台秤用于称重计价和交易结算, 电子台秤无检定合格标记。2025 年 12 月 8 日,丹江口市计量 检定测试所出具的《检定结果通知书》通用技术要求的检查一 项中,检定结果不合格。调查中,你单位陈述:“店内使用的 电子台秤是借用邻居的秤,不知道秤有问题,也不清楚秤要检 验,在使用中也不知道电子台称是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你单位 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在经营过程中没有建立销售台账,故违 法所得以及消费者损失无法计算。另查明,你单位因存在使用 不合格计量器具的同类违法行为,于 2024 年 8 月 19 日被我局 作出过行政处罚。...[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 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时,应当责令你单位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现 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处罚如下: 1、没收不合格电子台秤(雷克森 HY-613 型号 TCS-200)1 台; 2、罚款 600 元。
600.00元
丹江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