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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星宸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娜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50104MABLNHU928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长春北路1055号御园印象商住小区S#D段第3层无单元商铺2号房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乌头市监处罚(2026)201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12月在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八一路邻里中心停车场建设星辰充电站,并设置8台充电终端(型号:DC5000GB079、DC1600GB083、DH-AC0070XG60,设备编号分别是:SN2508200471、SN25081510631、SN2508151066、SN2508200472、2410270070AC0287、2410280070AC1469、2409040070AC8079、2409040070AC8080),用于电动汽车充电贸易结算。 经查实,直流充电终端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检定周期是3年。截止执法人员检查之日,当事人未按照规定申请强制检定,未粘贴检定合格标志,无检定证书,即对外收费运营。
本局认为,新疆星宸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检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下列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使用未按规定申请检定的直流充电终端; 2.处500元罚款。
500.00元
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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