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屏孝文烧烤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郑孝文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0622MA6FA180X0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铜仁市玉屏侗族自治县平溪办事处现代城1号楼15号门面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玉市监处罚[2024]102号
经查明,当事人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后,在贵州省铜仁市玉屏侗族自治县平溪办事处现代城1号楼15号门面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
(一)经查明,现场检查时查扣的外包装未标有生产厂家、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等信息的冷冻鲍鱼,产品为食用农产品,是从蒋家田农贸市场福建海鲜店进购,进购了8袋,进购价45元/袋,未能提供进购票据。
(二)经查明,现场检查时扣押的和兴虾和虾美人冻虾,在包装盒上标注了“生产日期见外包装”字样,未能提供外包装盒,因当事人购买时都是购买小盒,销售者未将较大的外包装箱提供给当事人,致使现场未能查验到生产日期,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提供了同类产品的外包装,在其外包装上确有标注生产日期。
(三)经查明,当事人在经营场所操作台下摆放的已经开封使用的香辣鸡腌料(浓香型)和奥尔良腌料(浓香型),只标注有产品名称,无食品标签其他信息,是当事人2024年1月从淘宝网找的销售商,后面通过微信购买的食品原料,进购过程中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食品检验合格证明,两种食品原料各进购了5袋,进购价均为40元/袋。
(四)经查明,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冰柜及操作台下摆放的已经超过保质期的三全香芋地瓜丸(净含量:400克,生产日期:20230524,保质期12个月)进购价16元/袋,香如易木姜子调味油(已拆封,生产日期:2022年12月6日,保质期18个月)进购价15元/瓶,排骨味王(已拆封,生产日期:20220714,保质期18个月)进购价16元/袋,海天锦上鲜排骨酱(生产日期:20221216,保质期18个月)进购价12元/瓶,海天老抽豉油(已拆封,生产日期:20211217,保质期24个月)进购价10元/瓶,荔丰牌半固体调味料(大红浙醋)1瓶(已拆封,生产日期:2022/06/11,保质期18个月)进购价6元/瓶,分别是用于制作油炸香芋地瓜丸和加工制作餐食的调味料,当事人陈述以上六种食品原料都是从蒋家田农贸市场益秋副食店购买的,但不能提供购货方资质证明材料和进购票据,进购时间、进购数量不记得了。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未定期开展食品原料检查,也没有对过期原材料作特别标注,致使上述三全香芋地瓜丸、香如易木姜子调味油、排骨味王、海天锦上鲜排骨酱、海天老抽豉、荔丰牌半固体调味料(大红浙醋)六种食品原料超过保质期后仍然在经营场所冰柜和操作台摆放使用。
因当事人没有建立制作、销售台账,进购食品原料未索取进货票据及建立进货台账,无法查实案涉食品原料在超过保质期后的使用情况,故无法计算当事人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为75元(16元+15元+16元+12元+10元+6元+12元=7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原件1份,现场照片35张,以证明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及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原料事实;
2.询问笔录2份,以证明上述无食品标签及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进货来源、进购数量、进购价格和使用情况,及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的事实;
3.玉屏孝文烧烤店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和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4.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行政处罚信息截图1份,证明当事人首次违法的事实
警告#罚款0.3万元#没收非法财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3000.00元
玉屏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