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北区时光整形美容门诊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姚庆华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2010534101614X7 | 所属地区:天津市 |
| 企业地址:天津市河北区博爱道22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9-18
合同纠纷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2
2025-04-16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3
2024-11-19
健康权纠纷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4
2024-06-20
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5
2023-11-27
产品责任纠纷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6
2021-02-25
(2021)沪0105民初904号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马**
天津市河北区时光整形美容门诊部
上海市长宁区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07-28
2020-07-13
(2020)津0105民初4603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边**与天津市河北区时光整形美容门诊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18-06-14
2018-03-28
(2017)京0105民初81107号
蒋**与天津市河北区时光整形美容门诊部一审民事判决书
500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河北市监处罚〔2026〕386号
经查,当事人在天津市河北区博爱道22号以“时光整形”的名字开展医疗美容经营活动,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当事人通过手术治疗为举报人治疗面部凹陷性瘢痕,费用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凹陷性瘢痕(手术)治疗费用10000元,包含鼻部痘坑瘢痕2颗切缝,以及皮肤磨削(鼻尖),在举报人签署的面部凹陷性瘢痕(治疗)手术同意书中有所标示;二是凹陷性瘢痕(激光)治疗费用5000元,该项费用未在手术同意书中标明,费用合计15000元。当事人向举报人出具收款单一份,标示“凹陷性瘢痕(手术)”1颗实收金额10000元、“凹陷性瘢痕(激光)”2次实收金额5000元,共2项,实收金额15000元。
举报人接受医疗美容服务的价格告知过程,当事人与举报人均未能提供除手术同意书、门诊治疗确认单与收款单之外的佐证材料,尽管举报人提供了接受治疗后再次咨询价格的电话录音,但电话录音的时间为接受治疗后,并且接线人员与举报人沟通“痘坑切缝”价格确定为600元/颗,“鼻部磨削”价格未明确,需根据面诊情况确定。举报人接受的实际服务包括鼻部痘坑瘢痕2颗切缝以及皮肤磨削(鼻尖),价格总和不能确定,无法证实举报人所称“实际花费高于前期所述价格”的情况。
综上,根据现有证据,当事人仅通过手术同意书、门诊治疗确认单和收款单向举报人告知部分价格内容,未通过店堂公示或电子屏等显著且有效的方式,对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价格或者计价方法予以明码标价,构成了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违法行为发生在2025年7月31日至2025年9月26日期间,除举报人外,发现当事人与其他消费者就此项目存在实际消费143100元。本案中当事人违法行为直接获得的全部款项158100元,故本案当事人违法所得共计158100元。当事人已退还消费者费用143100元,未退还费用15000元。
1.没收违法所得15000元;2.处罚款人民币2500元。
2500.00元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26
2
2026061213220712027303
天津市河北区时光整形美容门诊部未按规定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责令立即改正,并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元
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6-06-12
3
津河北市监处罚﹝2026﹞60号
经查,当事人在天津市河北区博爱道22号以“时光整形”的名字开展医疗美容经营活动。当事人在大厅宣传海报上宣称其美容皮肤科技术院长姚庆君为天津市美容外科质控中心专家”,但无有效材料佐证;海报上宣称“天津市医学会鉴定分会医疗美容学组组长”,实际提供材料显示姚庆君为“天津市医学会医学鉴定分会第一届委员会医疗美容学组组长”;海报上宣称“天津市南开医院医学美容专科群学科带头人”,实际提供材料显示姚庆君为“天津市南开医院整形修复与皮肤美容中心主任”;海报上宣称“天津医科大学眼科医院客座教授”,实际提供材料显示姚庆君为“天津医科大学眼科医院双聘教授”;海报上宣称“中国研究型医院学会美容外科与整形外科分会常务理事”,实际提供材料显示姚庆君为“中国研究型医院学会美容医学专业委员会常务委员”;宣传海报上宣称“中华医学会整形外科分会眼整形与瘢痕整形专业组委员”,实际提供材料显示姚庆君为“2025中华医学会整形外科学分会第二十二次学术交流会眼部整形美容专业学术工作组成员”,以上内容存在对当事人的美容皮肤科技术院长姚庆君曾获荣誉作虚假及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
5000.00元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