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三口酒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进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20102MA6HWHL322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街道花果园后街彭家湾花果园项目C区9栋2单元9层3[花果园办事处]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南市监处罚[2023]20219号
现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03月22日注册成立,主要从事预包装酒类产品的经营。2023年08月15日及2023年08月29日,执法人员在其经营场所发现的“建国1949珍藏酒”、标注“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庆祝活动标识”图形的酒坛(无酒体)、“军中茅台”销售记录等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建国1949珍藏酒”为当事人试推广产品,由其委托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亚洲醇酒厂生产,其将产品命名为建国1949珍藏酒仅因认为该命名更容易得到市场关注,实际与建国1949年份等并无关联。该酒共生产5件30瓶,对外售出4件24瓶,销售货值合计1692元。当事人擅自将产品命名为与特殊年份有关联的名称,实际是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构成了虚假广告行为。同时,由于该公司管理并不规范,上述产品包材的设计制作费用已无法核实,致使广告费用无法计算。
标注“(党旗(1921-2021)图形)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图形酒坛,为他人上门推销,当事人定制后置于经营场所作为摆样,如有人订购,也可灌装酒体销售。该酒坛所标注的图形,实际与2021年3月24日中宣部发布的“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庆祝活动标识”相同,由党徽、数字“100”“1921”“2021”和56根光芒线组成,同时增加了:“百年征程波澜壮阔,百年初心历久弥坚”等字样。该标志已于2021年3月29日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登记,登记人为中共中央宣传部,登记号第T2021001号。当事人的行为违背了该庆祝活动标识不得用于商业广告、制作商标或其他任何商业性用途的规定,在未得到“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庆祝活动标识”所有人的许可情况下,擅自用于商业用途,构成了擅自使用与所有人的特殊标志相同或者相似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的行为,同时据当事人陈述该酒坛实际未对外销售过,现场也未见销售记录,违法所得无法核实。
同时,当事人确存在销售“军中茅台”的行为,该酒为他人在微信群“仁怀酒水材料供应大群2群”中对外推销,当事人管理人员根据客户需求,联系该推销人员直接发货。根据当事人提交的“军中茅台”样品图片,其外包装标识有“军中茅台”、“中国人民解放军中部战区专供”等字样。据当事人销售记录,共售出8箱零2瓶,销售金额共计3852元。当事人销售含“中国人民解放军中部战区专供”等字样的酒类产品,违反了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等6部门联合发布《关于禁止销售“军”字号烟酒等商品的通告》的规定,损害了军队声誉形象,构成了在广告中使用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的名义或者形象的行为。
同时本案现已调查终结。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二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等;
2、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情况等;
3、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的合法性。
4、当事人当事人提交情况说明一份;证明当事人对违法情况的说明等。
5、当事人涉案产品照片、销售记录等;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罚款2.0万元#
20000.00元
贵阳市南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