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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拱墅区姚轩便利店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蒋晶晶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30105MA7JNWP33Y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金昌路648、650、652、654号一层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杭拱市监处罚〔2024〕62号
经查明,杭州市拱墅区姚轩便利店是一家主要从事预包装食品、日用品销售的便利店,经营面积47平方米。2023年11月30日案发时,当事人经营场所的货架上陈列2瓶待售的优先美牌泰式甜辣酱,生产日期分别为2022年9月18日和2022年9月29日,保质期为12个月,销售价格为10元/瓶;1瓶待售的优先美牌番茄沙司(半固态复合调味料),生产日期为2022年9月8日,保质期为12个月,销售价格为10元/瓶。案发时上述食品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优先美牌泰式甜辣酱、优先美牌番茄沙司(半固态复合调味料)供货者的许可证、进货凭证,无事实证明其他上述优先美牌泰式甜辣酱、优先美牌番茄沙司(半固态复合调味料)的售出数量、时间,故当事人的货值金额为30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八)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八)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量罚。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未造成人体伤害后果或重大社会负面影响,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涉案的1瓶优先美牌泰式甜辣酱(规格:280克;生产日期:2022年9月18日;保质期:12个月)、1瓶优先美牌泰式甜辣酱(规格:280克;生产日期:2022年9月29日;保质期:12个月)和1瓶优先美牌番茄沙司(半固态复合调味料)(规格:280克;生产日期:2022年9月8日;保质期:12个月);2、罚款人民币5000元(伍仟圆整),上缴国库。对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及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量罚。决定对当事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以上合计,决定对当事人责令改正,并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涉案的1瓶优先美牌泰式甜辣酱(规格:280克;生产日期:2022年9月18日;保质期:12个月)、1瓶优先美牌泰式甜辣酱(规格:280克;生产日期:2022年9月29日;保质期:12个月)和1瓶优先美牌番茄沙司(半固态复合调味料)(规格:280克;生产日期:2022年9月8日;保质期:12个月);3、罚款人民币5000元(伍仟圆整),上缴国库。
5000.00元
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2-01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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