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恒鑫源实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钟安辉 | 注册资本:1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20322MA6E6C399G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娄山关经济开发区蟠龙都市工业园1号厂房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8-19
(2026)黔0322民初5185号
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晋江市远东丰鞋材有限公司
钟**,张**,熊**,覃**,侯**
桐梓县人民法院
2
2026-07-06
(2026)黔0302民初4853号
民间借贷纠纷
秦**
覃**,贵州恒鑫源实业有限公司,钟**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3
2025-08-05
(2025)闽0582民初14059号
买卖合同纠纷
福建冠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贵州恒鑫源实业有限公司
晋江市人民法院
4
2021-05-28
(2021)黔0322民初2168号
买卖合同纠纷
贵州恒鑫源实业有限公司
贵州务川福达兴鞋业有限公司
桐梓县人民法院
5
2021-03-30
(2021)黔0322民初1150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李**
贵州恒鑫源实业有限公司
桐梓县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5-18
(2026)黔0302民初4853号
民间借贷纠纷
秦**
贵州恒鑫源实业有限公司;钟安辉;覃远飞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2
2024-10-14
(2024)闽0582民初11644号
合同纠纷
晋江贵鸿鞋材有限公司
贵州恒鑫源实业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晋江市人民法院
3
2024-08-16
(2024)闽0582民初11644号
合同纠纷
晋江贵鸿鞋材有限公司
贵州恒鑫源实业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晋江市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7-30
2021-06-21
(2021)黔0322民初3566号
买卖合同纠纷
贵州恒鑫源实业有限公司与温岭市金飞莱鞋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桐市监处罚〔2026〕4号
“耐克”品牌方的商标注册证显示图形商标为“”,当事人进购的原材料及生产的耐克运动鞋突出使用了“”标识,属于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极易导致公众混淆。当事人经营生产过程中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生产的鞋子上使用其商标,构成了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事实,该案违法经营额为33067元。
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侵权商品(详见扣押清单);
2.罚款80000元(捌万元整)。
80000.00元
遵义市桐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29
2
桐市监处[2025]133号
经查,当事人在成品仓库内(1号楼3楼)堆放有品牌名称为“耐克”的运动鞋共184双,其中白色178双,黑色6双,产品外观突出使用“耐克”“”“AIR”标识,鞋后跟处和鞋底均印有“耐克”“”“AIR”标识。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耐克”品牌方的委托生产合同及商标授权证书,我局于2025年8月22日委托耐克商标持有人合作公司对上述商品进行鉴定,2025年9月8日本办案机构收到鉴定证明,经耐克商标持有人合作公司鉴定:均系假冒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2025年9月9日本办案机关向当事人下达了《鉴定结果告知书》,当事人对鉴定结果表示认可。2025年9月9日,本办案机构对贵州丰巨鞋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万臣及贵州恒鑫源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安辉分别进行了询问调查,确定违法事实。
现查明,贵州丰巨鞋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注册成立,2022年11月因经营不善停止生产经营,现涉事地址实际生产经营者为贵州恒鑫源实业有限公司。当事人今年订单大幅减少下滑,资金回笼不易,造成工人无活可做,无法维持生计,正好福建晋江的一个散客偶然机会和当事人联系,想委托当事人作为受委托方,对他提供的原材料进行加工生产成品鞋子,口头协议3000单,但因为从来没做过不知道是否能达到对方要求,实际上只有200双作为样品,符合对方要求再确定是否能后续合作,口头协议代加工费为15元/双。当事人于2025年8月6日入库该批200双订单的原材料,共有鞋底、鞋面各共计200份,因在生产过程中因加工损坏16双,生产出的成品共计184双,已被本办案机构全部扣押。上述鞋子销售价格为80元/双,货值金额为14720元。
综上,当事人生产的耐克运动鞋突出使用了“耐克”“”等标识,属于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极易导致公众混淆。当事人经营生产过程中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生产的鞋子上使用其商标,构成了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事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钟安辉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现场笔录1份,共3页,证明本局检查时现场情况;
3.遵义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工单1份,共1页,证明案件来源。
4.执法人员向当事人提供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送达回证、《财务清单》《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及送达回证、《询问通知书》及送达回证、《鉴定结果告知书》及送达回证各1份,共9页,证明办案机构按程序下达了相关文书;
5询问笔录2份,共计8页,证明违法事实;
6.耐克商标持有人合作公司鉴定证明1份,共18页,证明涉案产品均系假冒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
7.执法人员在检查时现场采集的图片证据6份,共6页;
8.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材料,共13页。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有当事人、询问人和被询问人等签名或盖章予以确认。
罚款1.472万元#没收非法财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14720.00元
遵义市桐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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