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宁安市东京城镇华昌食品加工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经营异常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董翠兰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1084MA19D92138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宁安市渤海镇杏山村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宁安市监处罚[2024]36号
当事人生产的“骨肉相连串”,预包装食品标签未按执行标准SB/T 10379-2012《速冻调制食品》规定标注产品类别和生制品或熟制品。不符合SB/T 10379-2012《速冻调制食品》第10.1.1项:“速冻预包装产品应符合GB7718和GB28050的规定,并注明产品类别和生制品或熟制品”规定,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规定。本案“骨肉相连串”可查实生产400袋,售价12.30元/袋;货值金额4920元,销售319袋,销售收入3923.70元,本案货值金额计4920元,违法所得3923.7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黑龙江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编号1231084002024040780858734及上传至平台的产品图片、购货凭证1份计4页,证明投诉人于黑龙江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并购买涉案产品的事实; 2.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计4页,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3.执法人员检查现场制作并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的《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各1份计6页,证明当事人现场生产经营情况、产品购销情况及本案涉案金额、违法所得情况; 4.当事人提供的报告编号为20231230、20240201《产品出厂检验报告》1份计2页,证明当事人生产的涉案产品(骨肉相连串)符合相关标准、生产数量的事实; 5.当事人提供的销售票据1份1页,证明涉案产品售价; 6.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库存涉案产品照片打印件1份1页,证明涉案产品库存情况。
罚款0.2万元#
2000.00元
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06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1-07-01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东京城市场监督管理所
2
2018-07-01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