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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爱善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吴宗汉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1023MAD7X14G62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坦头镇迎春路1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天市监处罚﹝2025﹞134号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4月15日,本局坦头所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在店内货架上发现摆放有在售的以下食品:怡宝至本清润菊花茶植物饮料4瓶,生产日期为2024年4月3日,保质期为12个月,进货价格为3元/瓶,销售价格为4元/瓶;娃哈哈牌爽歪歪营养酸奶饮品5瓶,生产日期为2024年6月23日,保质期为9个月,进货价格为3元/瓶,销售价格为3.5元/瓶。截至当日本局检查时止,上述4瓶怡宝至本清润菊花茶植物饮料和5瓶娃哈哈牌爽歪歪营养酸奶饮品均已超过保质期限,货值金额为33.5元,无获利。上述剩余未售的超过保质期的4瓶怡宝至本清润菊花茶植物饮料和5瓶娃哈哈牌爽歪歪营养酸奶饮品被本局于检查当日依法扣押在案。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产品的进货票据。<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购进上述怡宝至本清润菊花茶植物饮料和娃哈哈牌爽歪歪营养酸奶饮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其他合格证明的行为。当事人作为小食杂店,销售上述超过保质期的怡宝至本清润菊花茶植物饮料和娃哈哈牌爽歪歪营养酸奶饮品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属于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对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给予警告;二、对当事人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1、没收上述被扣押的超过保质期的怡宝至本清润菊花茶植物饮料4瓶和娃哈哈牌爽歪歪营养酸奶饮品5瓶;2、处以3000元罚款。<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购进上述怡宝至本清润菊花茶植物饮料和娃哈哈牌爽歪歪营养酸奶饮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其他合格证明的行为。当事人作为小食杂店,销售上述超过保质期的怡宝至本清润菊花茶植物饮料和娃哈哈牌爽歪歪营养酸奶饮品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属于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对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给予警告;二、对当事人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1、没收上述被扣押的超过保质期的怡宝至本清润菊花茶植物饮料4瓶和娃哈哈牌爽歪歪营养酸奶饮品5瓶;2、处以3000元罚款。
3000.00元
天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18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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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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