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江西鹰南贡米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6裁判文书 10+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杨正青注册资本:38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60600X12452039M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江西鹰潭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鹰南大道8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3-30
(2026)赣0602民初308号
借款合同纠纷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2
2022-05-20
(2022)赣0602民初1446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江西炬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江西鹰南贡米有限公司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3
2021-11-30
(2021)赣0602民初4868号
借款合同纠纷
江西炬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江西鹰南贡米有限公司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4
2021-06-23
(2021)赣01民初253号
追偿权纠纷
江西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刘*,杨**,江西鹰南贡米有限公司,杨**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5
2021-06-23
(2021)赣01民初253号
追偿权纠纷
江西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江西鹰南贡米有限公司,杨**,陈*,杨**,刘*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6
2019-08-06
(2019)赣06民初5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市分行
杨**,江西鹰南贡米有限公司,郭**,杨**
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11-09
2024-06-03
(2024)赣0602执452号之一
孙**与江西鹰南贡米有限公司首次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2-02-22
2021-09-24
(2021)赣06执105号之一
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市分行、江西鹰南贡米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22-02-22
2021-07-07
(2021)赣06执105号
其他案由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市分行、江西鹰南贡米有限公司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10042158.19元
执行案件
4
2022-02-21
2021-12-17
(2021)赣06执恢35号之一
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市分行、江西鹰南贡米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5
2020-11-23
2020-01-08
(2019)赣06执54号之二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中国农业发展很行鹰潭市分行营业部、鹰潭市银泰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6
2020-11-23
2020-01-09
(2019)赣06执54号之三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中国农业发展很行鹰潭市分行营业部、鹰潭市银泰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7
2020-07-07
2019-08-08
(2019)赣0602民初1650号
企业借贷纠纷
鹰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江西鹰南贡米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5000000.00元
民事案件
8
2020-04-30
2020-04-23
(2020)赣0602执844号之一
江**、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9
2020-04-30
2020-04-10
(2020)赣0602执844号
江**、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1371960.00元
执行案件
10
2020-03-31
2020-01-07
(2019)赣0602执1705号之一
鹰潭市融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江西鹰南贡米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鹰市监处罚〔2024〕894号
2024年12月6日,收到高新区局移转的投诉举报信,投诉举报人实名举报江西鹰南贡米有限公司生产的“东北珍珠米”使用的执行标准GB1354已废止,使用QS标志的许可证号QS360601023146错误,该公司无证生产和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2024年12月5日,区局执法人员到江西鹰南贡米有限公司现场检查,该公司办理了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且都在有效期内,现场发现的东北珍珠米执行标准为GB1354,生产许可证编号为SC10136060300282,未发现QS标志。鉴于以上事实,我局于12月23日对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食品的行为予以立案。立案后,我局办案人员立即对当事人进行了进一步的询问调查。 经查,江西鹰南贡米有限公司面积约9000平方米,办理了营业执照、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和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类别:粮食加工品;许可证编号为SC10136060300282。当事人生产“东北珍珠米”在生产许可范围内,且食品生产许可证在有效期内,投诉举报人举报当事人无证生产的违法事实不存在,但当事人使用QS标志的许可证号QS360601023146是错误的。经查,执行标准GB 1354于2009年已废止停止使用,故当事人使用已废止的执行标准GB 1354是错误的。
当事人不能提供生产记录、销售记录和产品出厂检验报告,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2013》第9.1:“应通过自行检验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对原料和产品进行检验,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的规定和第14.1.1:“应建立记录制度,对食品生产中采购、加工、贮存、检验、销售等环节详细记录。记录内容应完整、真实,确保对产品从原料采购到产品销售的所有环节都可进行有效追溯”的规定。 当事人自述“东北珍珠米”(净含量:10千克)共生产10袋,生产成本价是41元/袋,销售价是46元/袋,全部销售完毕,“东北珍珠米”(净含量:5千克)共生产2袋,生产成本价是20元/袋,销售价是23元/袋,未销售,故该案货值金额是506元,违法所得是50元。 当事人生产经营“东北珍珠米”标签上标注错误的执行标准和错误的生产许可证编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规定给予处罚。 当事人不能提供生产记录、销售记录和产品出厂检验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就下列事项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保证所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二)生产工序、设备、贮存、包装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三)原料检验、半成品检验、成品出厂检验等检验控制”的规定,构成未按规定实施生产过程控制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十三)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规定给予处罚。
5000.00元
鹰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3-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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