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湖市云泰堂大药房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杨秋云 | 注册资本:5.000000万元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1083MA7JB442XU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荆州市洪湖市燕窝镇新新路111号(自主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洪湖市监处罚〔2026〕157号
经查,2025年10月8日,当事人从银河药业(山东)有限公司购进保健食品“汤臣倍健牌健视佳越橘叶黄素酯β-胡萝卜素软胶囊”1件,购进价格139元/件,购进金额139元;2026年2月2日,当事人从湖南恒昌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购进保健食品“乐赛仙牌牛倍力氨糖软骨素钙片”4盒,购进价格24.9元/盒,购进金额99.6元 。上述保健食品进货金额总计238.6元。在本局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作出警告行政处罚后,当事人仍未予以改正。当事人自述知晓其应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关于此次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原因,系思想上未予重视,并承诺后续将严格按照要求完成整改。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5000.00元
洪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