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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克苏市卓玛丹药业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布左热木·吐尔迪注册资本:3.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52901MA78QWUY55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红桥街道多浪社区人民路月亮泉小区6号楼一层11号商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阿克苏市市监药罚(2024)089号
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
阿克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阿克苏市市监药罚〔2024〕089号 当事人:阿克苏市卓玛丹药业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901MA78QWUY55 住所(住址):阿克苏市城市花园小区7号楼3单元502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布左热木·吐尔迪 身份证件号码:652901198307190422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2024年5月13日,阿克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后依法对位于新疆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红桥街道红桥社区王三街一家亲宴会厅旁边13-6-1号商铺的阿克苏市卓玛丹药业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药店2023年12月24日从新疆神木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购进的盐酸二甲双胍片(生产批号ACK7184,规格:0.5克/片*20片)和2024年4月28日从阿克苏市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购进的氯芬黄敏片(生产批号230906,规格:24片/板),销售过程中未凭处方进行销售。调查人员于2024年5月14日对当事人制作了询问笔录1份。于2024年5月14日,报请领导批准后立案调查。 调查认定的事实:2024年4月16日,阿克苏市卓玛丹药业有限公司因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问题,阿克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阿克苏市市监责改〔2024〕0001573号)。2024年5月13日,阿克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再次检查阿克苏市卓玛丹药业有限公司时,发现该药店于2024年5月13日销售的1盒盐酸二甲双胍片和1板氯芬黄敏片未能提供其销售时所需的处方。盐酸二甲双胍片(生产批号ACK7184)共购进了10盒,已销售3盒,库存7盒,进货价21.98元/盒,销售价是25元/盒,货值金额250元。氯芬黄敏片(生产批号230906)共购进了250板,已销售5板,库存245板,进货价1.09元/板,销售价是1.5元/板,货值金额375元。以上2种处方药货值金额共计625元。 我局执法人员通过进一步调查,当事人对自己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无异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经营主体资格和经营范围内的许可事项; 2.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事实; 3.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违法情节; 4.《责令改正通知书》(阿克苏市市监责改〔2024〕0001573号),证明依法对当事人给予一次改正机会; 5.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证明当事人销售的药品为合法资质企业购进。 案件性质: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涉嫌违反《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遵守国家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处方保留不少于
5000.00元
阿克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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