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子绮眼镜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仲显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1082MA28G4PN3Q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杜桥镇东海第一大道20号6幢2单元102-502(自主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临市监处罚﹝2024﹞882号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11月25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位于临海市杜桥镇东海第一大道某某号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并送达一份不合格检验报告,报告显示当事人生产销售的太阳镜不合格。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太阳镜获利壹拾陆元肆角。当事人作为眼镜生产单位,未依法配备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生产不合格太阳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决定作如下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壹拾陆元肆角;二、处以罚款肆佰陆拾壹元整。当事人未依法配备与单位规模、产品类别、风险等级相适应的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上述行为违反了《工业产品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依据《工业产品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给予警告。<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61.00元
临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31
2
台税三稽罚﹝2023﹞96号
违法事实:其他逃避缴纳税款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取得不合规发票造成少缴税款的行为,属偷税,处罚决定:罚款7975.22元
罚款7975.22元
7975.22元
台州市税务局
2023-09-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