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西奥电梯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童锦华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01250588066135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九龙大道1388号绿地国际博览城JLH603-D03地块1#商业办公楼102-105室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6-02
(2026)赣0730民初1779号
承揽合同纠纷
宁都县人民法院
2
2026-05-13
(2026)赣0113民初1242号
承揽合同纠纷
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
3
2026-03-16
(2026)赣0113民初1242号
承揽合同纠纷
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
4
2025-09-24
(2025)赣0402民初3197号
承揽合同纠纷
杭州西奥电梯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九江有限公司
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
5
2025-04-09
(2025)赣0313民初207号
合同纠纷
杭州西奥电梯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萍乡市湘东区宜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
6
2025-01-17
(2024)赣0313民初2532号
票据纠纷
杭州西奥电梯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萍乡市湘东区宜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01-16
(2024)赣0403民初4159号
承揽合同纠纷
杭州西奥电梯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九江奥达置业有限公司;九江中奥顺鸿置业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于市监处罚〔2026〕252号
经查明,当事人杭州西奥电梯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已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编号:TS3336128-2029),具备电梯维护保养相应资质。
当事人与乐奥生活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于都县分公司签订《电梯保养合同》,合同约定对中奥?天悦铭著小区涉案两台电梯进行维护保养,期限自2025年10月12日至2026年12月31日,维保费用标准为245元/台/月(即122.5元/台/半月保)。
当事人在2026年4月14日对该电梯进行维护保养期间,未严格执行《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T5002-2017)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存在下列违反安全技术规范行为:1.当事人的1名维保员对涉案电梯进行维保;2.进行电梯维保时,未如实记录维保人员(签字)。依据合同约定的维保费用标准,当事人本次对两台电梯进行半月维保的违法所得合计为245元(122.5元/台×2台)。
当事人未严格按照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保,不仅未保障电梯安全性能、影响电梯正常运行,更对乘客生命安全构成潜在风险。当事人对上述违法事实予以认可,并确认知晓相关法律规定。
2026年4月28日,我局针对上述问题对杭州西奥电梯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负责维保的中奥·天悦铭著小区7#楼左右单元电梯进行复查,复查发现:2026年4月28日当事人对涉案电梯进行了维护保养,维保现场付乐斌、肖燕椿如实记录了维保情况并签字确认,维保作业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问题已整改。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45元;
2.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0元。
以上罚没款共20245元,上缴国库。
20000.00元
于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08
2
全市监处罚﹝2026﹞60号
经查明,当事人系涉案电梯的维保单位。2026年4月22日,当事人指派持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维保人员钟建成对上述电梯实施维护保养。经调查核实,监控视频显示的作业时段为实际维保时间,全程仅有钟建成一人开展维保作业。因使用的无纸化维保系统要求双人签名方可提交工单,其在胡俊君未实际参与本次作业的情况下,代签了胡俊君的姓名。此外,钟建成在进行维护保养过程中,未按《电梯维护保养规则》的要求对电梯轿厢的五方通话呼叫按钮进行测试,但其在维保记录中仍将该项目勾选为“正常”。 当事人于2025年12月10日与上述电梯的使用单位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全南分公司签订电梯维保合同,合同期自2026年1月1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止,维保费用为90048元/年/28台。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电梯至少每半月开展一次维护保养,即单台电梯每年需完成至少24次维保。经核算,上述电梯单次维保费用约为134元,故2026年4月22日对涉案电梯维保的违法所得为134元。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叁拾肆元整(¥134元); 2.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 上述金额合计人民币贰万零壹佰叁拾肆元整(¥20134元)。
20000.00元
全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29
3
鹰市监处罚﹝2026﹞104号
2026年1月5日,鹰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根据全市电梯维保质量抽查结果,移送杭州西奥电梯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进行电梯维保的案源线索。其中鹰潭市中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乘客电梯(设备号XODT97050,注册代码为31101186202302896)检查,发现存在以下问题:Ⅰ类项:1、维保人员保养单签字与本人签字不符;2、限速器到期未校验;3、维保人员技术不能满足轿厢意外移动实验;4、盘车轮无方向标识。Ⅱ类项:1、维保记录参数未填全,内容有涂改;2、存在故障未记录在维保记录里(后续措施及结果);3、轿顶有杂物;4、部分井道照明失效;Ⅲ类项1、机房门锁开启后常用钥匙不能将其锁住;2、对重未标明总数量或标记;3、轿底照明失效;5、消防开关被拆除;6、机房照明失效,开关设置不符合要求。中国铁路南昌局集团有限公司鹰潭车站管理的扶梯(产品编号: XOF-66407,注册代码为331036060020180015)检查,发现存在以下问题:Ⅰ类项问题1、盘车轮上未标识方向。Ⅱ类项1、维保记录内容有错误;2、维保记录未记录维保、故障等情况;3、出入口安全警示标志缺少“应抱住宠物”标牌;4、驱动主机及转向转向站内未配备设备照明(手提式).Ⅲ类项问题1、无年度自检报告2026年1月8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1月21日执法稽查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询问笔录。 经查:据当事人提供的维保合同,当事人与鹰潭市中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2024年12月19日起至2025年12月18日止,对鹰潭市中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电梯进行维保,维保费用为240元/月;当事人与中国铁路南昌局集团有限公司鹰潭车站自2025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对中国铁路南昌局集团有限公司鹰潭车站管理使用的电梯进行维保,维保费用为1954元/月。当事人承认管理有疏忽,维保人员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进行电梯的维保。
1、没收违法所得1097元(两台电梯半个月维保费用); 2、罚款10000元; 罚没款合计11097元。
10000.00元
鹰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01
4
兴市监处罚〔2025〕141号
经查明,赣州金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兴国县望阳中央公园小区的物业公司,与杭州西奥电梯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签订了该小区28台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合同。根据《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规定,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半月维护保养项目需完成31项项目。2025年4月1日至2025年4月10日期间,当事人对兴国县望阳中央公园小区电梯进行了一次半月电梯维保。其中,当事人在2025年4月8日及4月9日对兴国县望阳中央公园小区4栋2单元货梯及1栋1单元1号客梯做的具体项目为电梯五方通话测试、厅门、轿门、底坑是否存在积水及清洁项目、紧急电动检查、导轨润滑油检查,一共做了7项电梯维护保养项目,剩余24项电梯维护保养项目未做。当事人的行为属于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的行为。同时,当事人按100元/台/半月的标准收取了上述2台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的电梯维保费共计200元,违法所得2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的规定,责令改正,建议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贰佰元整;
二、罚款贰万元整。
20000.00元
兴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6-09
5
抚高新市监稽罚﹝2025﹞10号
经查,2024年12月18日,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大连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开展电梯维保质量抽查工作,抽查结果发现,当事人杭州西奥电梯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维护保养当代阅小区4台电梯存在以下问题: 1、设备代码:311***********2616,(1)机房、滑轮间环境不符合要求;(2)轿厢紧急照明和报警装置不符合要求;(3)轿厢与对重(平衡重)导靴上油杯不符合要求。 2、设备代码:311***********2617,轿厢紧急照明和报警装置不符合要求。 3、设备代码:311***********5173,(1)轿厢紧急照明和报警装置不符合要求;(2)悬挂装置、补偿装置及旋转部件防护清洁,钢丝绳无严重油腻,张力均匀,不符合要求。 4、设备代码:311***********5174,(1)井道底坑环境不符合要求;(2)轿厢与对重(平衡重)导靴上油杯不符合要求。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违法事实。 另查实,当事人按合同规定,10台电梯的维保费用为260元/月/台,采用分期付款法,每季度一付,至案发,当事人已收取合同约定电梯维保费用为7800元,予以扣除缴纳税额为441.51元,可认定违法所得为7358.49元。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7358.49元; 2、处罚款20000元,罚没款合计27358.49元,上缴国库。
20000.00元
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4-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